A 上市公司之經理甲與乙於參與某次內部會議時,得知 A 公司近期將公開鉅額虧損之消息。會後,甲即以每股 20 元之價格融券放空 A 公司股票;乙雖未從事交易,但將 A 公司內部開會決定公開鉅額虧損之消息,告知其好友丙,丙再將消息傳遞給丁。隨後丙以每股 18 元出脫手中 A 公司股票,丁則借券賣出 10 張 A 公司股票。虧損之消息公開後,A 公司股價果然連番重挫至 10 元以下。就甲、乙、丙、丁等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及相關責任,依現行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應對放空當日善意買入 A 公司股票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B乙如未與消息受領人有共犯關係,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無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
- C丙雖係規避損失,仍會構成內線交易
- D丁係自非 A 公司內部人之丙得知 A 公司虧損之消息,故丁不構成內線交易
正解 D — 丁係自非 A 公司內部人之丙得知 A 公司虧損之消息,故丁不構成內線交易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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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內線交易的規範主體,特別是消息受領人的範圍與傳遞消息者的責任。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丙自經理乙處獲悉消息,丁再自丙處獲悉同一消息。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實務對該款消息受領人範圍所採的見解:官方答案採輾轉獲悉者亦受規範的立場,(D) 以丁係自非內部人之丙得知消息為由排除其責任,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3 項就違反同條第 1 項者,定有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甲融券放空屬賣出,相反買賣者即當日善意買入之人。
- (B)
本選項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的行為態樣,乙未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如未與消息受領人有共犯關係,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無刑事責任。
- (C)
本選項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的行為態樣包含賣出,丙為規避損失而賣出,仍在該項之內。
- (D)
本選項錯誤。依司法實務見解,《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消息受領人,不以直接自該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人獲悉者為限。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人:甲、乙為經理人,丙、丁為消息受領人。
- 要件二,實際知悉重大消息:鉅額虧損之消息屬之。
- 要件三,於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買入或賣出:甲、丙、丁均有交易,乙則無。
記憶點
內線交易處罰的是實際知悉重大消息而於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買賣的人;未交易的傳遞消息者刑責另循共犯關係判斷,消息受領人的射程則由實務見解界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甲、乙為 A 公司經理,落在第 1 款;丙自乙處獲悉消息,落在第 5 款。丁自丙處獲悉同一消息,其是否落在第 5 款,取決於該款所稱獲悉消息之人是否及於輾轉獲悉者,本題的決勝點就在這裡,而條文字面本身並未把這一層寫明。
民事責任的規定寫得相當具體。《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甲融券放空屬賣出,相反買賣者為當日善意買入之人,(A) 的依據在此。
《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由該項可知,乙雖未交易,民事上仍與消息受領人負連帶賠償責任;(B) 所講的是刑事責任,兩者分屬不同層次,這是本題最容易被讀混的地方。
刑事責任則見《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罰的對象是違反第 157-1 條第 1 項之人,而該項所定的行為是買入或賣出;未從事交易者的刑責,因而要回到共同正犯或共犯的一般規定去判斷。
重大消息的界定另有授權。《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消息明確的時點、公開後十八小時的起算,或把避損型賣出排除在規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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