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 本卷 70 題

有關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查封時,經審酌債務人之家庭狀況後,得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3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2. B債務人參加運動比賽獲獎之純金獎牌,債權人一律不得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3. C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經設定抵押權,被擔保債權額為 750 萬元,該土地經鑑價結果未達 750 萬元,任何債權人均不得聲請拍賣該地
  4. D債務人係計程車司機,其所有之計程車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債權人亦一律不得聲請查封拍賣之

正解 A — 查封時,經審酌債務人之家庭狀況後,得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3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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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金錢請求權執行中,酌留生活必需費用與不得查封之物的界線。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酌留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經執行法官審核家庭狀況後得伸縮,其上限為三個月;(A) 所述之三個月正落在該項但書所定的範圍之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第 2 項但書,酌留期間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後,得達三個月。

  2. (B)

    本選項錯誤。純金獎牌雖為《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表彰榮譽之物品,仍有依同條第 2 項查封的可能,並非一律不得查封。

  3. (C)

    本選項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第 3 項規定:「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其他債權人亦得依同條第 1 項證明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較高之拍賣最低價額而聲請拍賣。

  4. (D)

    本選項錯誤。計程車雖屬《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仍有依同條第 2 項查封的可能,並非一律不得查封。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查封時應酌留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2. 要件二,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
  3. 要件三,經執行法官審核家庭狀況得伸縮,下限一個月、上限三個月:(A) 之三個月落在界線內。

記憶點

酌留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經審核家庭狀況後在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間伸縮;不得查封之物,於顯失公平而仍以查封為適當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兩項合起來讀,第 1 項各款所列之物並不是絕對不得查封,第 2 項另外開了兩個入口:有顯失公平情形而仍以查封為適當,或經債務人同意。(B) 與 (D) 都把第 1 項讀成沒有例外的禁止,錯在漏掉第 2 項。

剩餘主義則分成動產與不動產兩套。《強制執行法》第 50-1 條第 1 項規定:「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該項的構造是通知加上七日的選擇權,並不是逕行否准聲請;再加上《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第 3 項對順位在先之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除外,(C) 所稱任何債權人均不得聲請拍賣,與這兩層都不合。

與酌留生活費用同族而易混淆者,是對債權的執行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一個管查封動產時的酌留,一個管債權執行的範圍,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酌留期間問成固定二個月、把《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寫成絕對禁止,或把動產與不動產的剩餘主義規定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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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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