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刑法上之類推適用,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一律禁止
  2. B應從習慣法的角度,肯定教師對學生之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
  3. C實務見解認為,預備犯得類推適用中止犯之規定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4. D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刑法第 235 條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解 D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刑法第 235 條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罪刑法定原則所派生的四項要求——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禁止以習慣法入罪、禁止溯及既往,以及構成要件的法律明確性。

正解理由

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的審查對象,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該號解釋認為猥褻一語的意義,一般人民依社會通念並非不能理解,個案是否該當亦為法院所能審查認定,因此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罪刑法定原則禁止的是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例如阻卻違法或減免其刑規定的擴張,通說並不禁止。

  2. (B)

    錯誤。刑罰的成立與加重須有成文法依據,習慣法不得作為直接根據;教師懲戒能否阻卻違法,仍須回到法令與業務上正當行為的層次判斷。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中止犯以著手為前提,實務見解不容許類推到預備階段。

  4. (D)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的猥褻概念作成合憲結論,所審查者正是明確性要求。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題問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
  2. 要件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類推禁止、習慣法禁止與明確性;
  3. 要件三,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結論相符者為 (D)。

記憶點

罪刑法定禁止的是不利被告的類推與習慣法入罪,而猥褻一語經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認定並未違反明確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罪刑法定原則在考試上固定被拆成四項派生要求: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禁止以習慣法創設或加重刑罰、禁止溯及既往,以及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明確性。本題的四個選項只落在其中三項:(A) 與 (C) 都打類推禁止,(B) 打習慣法禁止,(D) 打明確性,溯及既往這一項並未出現在選項裡。因此判斷的關鍵不在記憶原則的名稱,而在每一項要求的射程。

先看明確性這一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共三項,同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同法第 23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並未改寫條文用語,而是以人民得否預見、法院得否審查作為標準,肯定猥褻屬於能夠透過解釋加以確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這也說明明確性審查不要求條文把每一種態樣寫盡。

其次是中止犯的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本項把中止的寬典擴張到正犯與共犯,但擴張的仍是著手以後的階段;預備行為的處罰則由各罪的特別規定分別處理,兩者時點不同。選項 (C) 的陷阱正在於此:它把一個對行為人有利的規定,直接搬到條文文義以外的階段,而實務見解對此採否定看法。

可以並列的還有時的效力問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這一項處理的是行為後法律變更如何適用,與類推禁止分屬罪刑法定原則的不同派生要求,命題者常把兩者排在同一題的不同選項裡,本題雖未這樣出,兩者仍應分清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猥褻換成其他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問明確性,或把類推禁止改寫成法律漏洞得否以有利被告的方式填補。本題的分辨點有一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的意旨與實務對中止犯適用範圍的見解,作答時應以解釋意旨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刑事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