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5 題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則?

  1. A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2. B罪刑相當原則
  3. C法律明確性原則
  4. D重覆評價禁止原則

正解 B — 罪刑相當原則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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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對累犯加重規定的審查結論,以及罪刑相當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分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認為,本項不分行為人所犯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使個案受到超過其罪責的處罰,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明白指出,累犯加重的對象是後罪的科刑,而非就前罪重複處罰,因此不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

  2. (B)

    正確。該號解釋的違憲理由在於處罰的輕重與罪責失衡,這正是罪刑相當原則的內涵。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對於前案執行完畢、五年期間與故意再犯等要件均有明文,人民得以預見,不生法律明確性的疑義。

  4. (D)

    錯誤。重覆評價禁止處理的是同一犯罪事實在量刑上被重複斟酌的問題,該號解釋所援用的審查基準並非以此名稱作成結論。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受審查的規範是累犯加重本刑的規定;
  2. 要件二,其瑕疵在於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3. 要件三,這種處罰與罪責失衡的情形,對應的是罪刑相當原則。

記憶點

釋字第 775 號:累犯加重不牴觸一行為不二罰,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累犯規定的條文結構要先看清楚。《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同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第 1 項是本體,第 2 項則把強制工作的情形擬制為累犯。

要件拆解上,累犯有四個要素:前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四者缺一不可,例如前案僅受罰金或緩刑宣告、或後案為過失犯,都不成立累犯。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所處理的並不是這四個要件本身,而是法律效果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所帶來的過苛結果。

該號解釋的兩層結論要分開記。第一層,累犯加重是就後罪的犯罪情狀與人格特性所為的科刑評價,不是對前罪再度處罰,因此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無涉,這一層直接否定了選項 (A)。第二層,加重最低本刑使法院在個案中無從依罪責調整,於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的範圍內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並要求相關機關檢討修正;在修正前,法院就個案得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與之相鄰的量刑調節規定可以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這一條同樣在處理法定刑對個案顯然過重的問題,只是發動的方式是酌減而非不予加重,兩者的條文依據與程序位置並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累犯的四個要件逐一改寫成選項,測驗前案是否須為徒刑之執行;或把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與同樣處理法定刑過苛的其他解釋並列比較。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並未寫出違憲與否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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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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