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今年 21 歲,因持有毒品遭警方逮捕,A 的父親拜託甲律師協助,同時表示將為兒子支付律師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不得受任,因為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律師費
- B甲不得受任,因為 A 已經成年,不得由第三人代付律師費
- C甲可以受任,但必須先取得 A 同意,也必須判定由 A 的父親代付律師費,是否會影響自己處理此案件的獨立專業判斷
- D甲可以受任,只要 A 書面授權其父親全權處理委託律師事宜
正解 C — 甲可以受任,但必須先取得 A 同意,也必須判定由 A 的父親代付律師費,是否會影響自己處理此案件的獨立專業判斷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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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人代付律師費的原則禁止與例外容許,以及例外的兩項要件。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原則禁止,但書則容許,而但書設有兩項要件:一是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二是不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甲須先取得 A 之同意,並判斷父親代付是否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規定:「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本文之外既設有但書,該條即非絕對禁止第三人代付,選項把原則講成了唯一。
- (B)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所設的是告知同意與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兩項要件,委任人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都不在該條所列的要件之內。
- (C)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以(且)字連接兩項要件,須同時具備;選項所述先取得 A 之同意、再判定代付是否影響獨立專業判斷,正好對應這兩項。
- (D)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縱使 A 以書面授權其父全權處理,也不能取代第 30-2 條但書所要求的獨立專業判斷這一項要件。
涵攝步驟
- 要件(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 A 之父代付;
- 要件(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 須取得 A 之同意;
- 要件(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 須由甲自行判斷;
- 兩要件齊備始得受任。
記憶點
第三人代付不是不能收,而是要(告知並取得委任人同意)加(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兩把鎖同時打開才收得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條文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該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條文採(本文禁止、但書解禁)的體例,本文的射程涵蓋一切第三人代付的情形,但書則把解禁條件寫得很清楚:告知委任人、取得委任人同意、以及不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三者之中,前兩者是程序要件,後者是實質要件,且但書用的是(且)字,代表要件必須併存,不能只滿足其一。
把要件套進本題事實:委任人是 A,代付人是 A 的父親,屬於第三人代付,先落入本文的禁止範圍。要走但書,甲律師必須向 A 告知代付的事實並取得 A 的同意,這裡的同意主體是委任人 A 而不是付錢的父親;接著甲還必須自行評估,父親出錢是否會使自己在辯護策略上偏向父親的期待而非 A 的利益。選項 C 把這兩個步驟都寫出來了,所以正確。
選項 A 把本文當成絕對禁止,忽略但書;選項 B 引進年齡要件,而條文並未把委任人是否成年列為要件,題幹刻意寫 A 今年 21 歲,正是要引誘考生往行為能力的方向想;選項 D 則想用 A 的書面授權取代獨立專業判斷這一項要件,但《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當事人的指示或授權,不能免除律師自身的規範義務。
與本條同族的還有兩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兩條都把資訊與忠實的對象定位在委任人身上,正好說明為什麼第 30-2 條但書要求的同意主體是委任人。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本題是刑事案件,甲律師除了處理代付問題,還須對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並不得就結果約定後酬。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代付人換成公司、保險人或被害人一方,或把事實改成代付人要求律師報告案情,此時仍然回到但書的兩項要件逐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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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