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所聘僱的助理延誤受任事件的上訴期間,造成委任人的損害,甲毋須負責
  2. B甲於處理受任的事件中,教唆證人於作證時不為真實之陳述,甲未違反律師倫理
  3. C甲於訴訟進行中,因疏忽未提出對委任人有利之證據,而造成委任人敗訴,甲毋須負責
  4. D甲於案件進行中,對於身為刑事被告之委任人的陳述,雖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仍將之提出,不違反律師倫理

正解 D — 甲於案件進行中,對於身為刑事被告之委任人的陳述,雖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仍將之提出,不違反律師倫理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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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對證據真實性的判斷義務,以及刑事被告陳述的例外。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該條但書明文把刑事被告之陳述排除在拒絕提出的範圍外,甲提出經合理判斷為不實的刑事被告陳述,不違反律師倫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助理延誤上訴期間,甲有督導責任。

  2. (B)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禁止律師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教唆證人不為真實陳述即屬之。

  3. (C)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疏忽未提出有利證據,與盡力維護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符。

  4. (D)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但書所排除者,正是刑事被告之陳述這一類證據。

涵攝步驟

  1. 要件(案件進行中)→ 訴訟進行中;
  2. 要件(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 委任人之陳述;
  3. 要件(刑事被告之陳述)→ 落入但書,故仍得提出。

記憶點

不實證據可以拒絕提出,唯獨刑事被告自己的陳述被但書挑出來,這是防禦權的保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核心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該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把三句拆開讀:第一句是積極不法行為的禁止,涵蓋矇蔽欺罔、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與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的行為;第二句是律師的裁量權,對於經合理判斷為不實的證據,律師(得)拒絕提出,用的是授權而非強制;第三句是但書,把刑事被告之陳述排除在第二句之外。這個但書的意義在於,刑事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與防禦的地位,其陳述的可信度應由法院判斷,辯護人不宜代替法院先行把關,否則辯護制度的功能會被架空。所以選項 D 所述並不違反倫理規範。

選項 B 則落在第一句。《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該條第三句與第 23 條第一句相互重疊,教唆證人不為真實陳述同時觸犯兩條,所以選項 B 顯然錯誤。這裡也可以看出被告陳述與證人陳述在規範上的落差:前者有但書保留,後者則明文禁止。

選項 A 與 C 則是律師對事務所人員與對案件處理的責任。《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助理延誤上訴期間造成損害,律師的督導責任並不因為實際行為人是受僱人而消滅。《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疏忽未提出有利證據,與該條所要求的適當準備及盡力維護合法權益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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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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