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1. A律師在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時,接受第三人代付之律師費
  2. B律師就其委任人所委任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約定後酬
  3. C律師對於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之案件,私下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4. D律師於當事人委任時,僅以口頭向其說明以按件計酬方式收費

正解 C — 律師對於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之案件,私下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律師收費的四種型態,何者違反倫理規範。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律師對於依法指定其辯護、代理或輔佐之案件,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延宕,亦不得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的案件即屬依法指定之案件,律師私下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正落在該條後段所禁止的範圍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選項所述已具備但書的兩項要件。

  2. (B)

    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後酬的禁止對象是家事、刑事案件與少年事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不在其中。

  3. (C)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22 條所禁止者,包含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私下收費即屬之。

  4. (D)

    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所要求的是對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該條並未就明示的方式限定須以書面為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律師)→ 承辦法扶案件之律師;
  2. 要件(依法指定其辯護、代理或輔佐之案件)→ 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之案件;
  3. 要件(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 私下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4. 效果(為該條所禁止之行為)→ 故本選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記憶點

依法指定之案件不得再向當事人或關係人收費;後酬只禁家事、刑事與少年事件,酬金則一律須向委任人明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律師酬金的四個規範點各考一次,依序是第三人代付、後酬、指定案件收費與收費資訊揭露。

第一個點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該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選項 A 逐字把但書的兩項要件都寫進去了,所以不違反規範。

第二與第四個點都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該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該條前一句課予明示義務,對象是委任人,內容是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後一句則是後酬的禁止,其射程以案件類型界定,列的是家事、刑事案件與少年事件三類。選項 B 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不屬於這三類,選項 D 的口頭說明按件計酬,則已把計算方法明示給委任人,兩者在條文上都找不到違反之處。這裡要注意的是條文並未就明示的方式設定形式要求,所以不能因為只用口頭就直接推出違反。

第三個點是本題答案所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律師對於依法指定其辯護、代理或輔佐之案件,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延宕,亦不得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該條包含兩項禁止:一是不得拒絕或延宕,且拒絕須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二是不得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的案件,律師的酬金另有其給付來源,若再私下向當事人收費,即屬該條後段所禁止的行為。這一條的規範目的,是確保經濟弱勢者不會因為需要額外付費而失去法律扶助的實益。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律師倫理規範》第 22 條把拒絕、延宕與收費三種行為放在同一條裡處理:指定案件的當事人多半沒有選擇律師的餘地,若律師既可推託又可加收費用,指定制度就形同虛設。

與此相連的是律師的公益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9 條本文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前者說明法扶案件是律師的義務而非額外的生意,後者則劃出律師從案件標的取得財產利益的界線,兩條都可以與第 22 條並列理解。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刑事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