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2. B機能傷害程度須達於重大不治時,始能成立重傷
  3. C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4. D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正解 C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各項的立法定義——公務員、公文書、重傷與性交,四個選項分別打一項。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題示只給了該表的名稱,未交代由何人製作;依實務見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係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的公務員本於職務所製作,用以證明投保與加保退保紀錄,符合本項的定義而為刑法上的公文書,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 2 款,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為性交的態樣,撫觸外陰部並未進入,實務見解認屬猥褻行為而非性交。

  2.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所列的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肢體機能與生殖機能,凡毀敗或嚴重減損者即為重傷;重大不治或難治是該項最後一款的補充類型,不是各款共同的門檻。

  3. (C)

    正確。理由如上,依實務見解該表由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的公文書。

  4.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以「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要件,公立醫院醫師從事的是醫療業務而非公共事務,實務見解認其非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製作主體須為公務員;
  2. 要件二,須為職務上製作——題示對這兩層均未著墨,須依實務見解對投保資料表製作機關的認定填補;
  3. 要件三,須為文書,投保資料表即屬之,故該當公文書。

記憶點

公文書看製作主體與職務關聯,重傷看機能是否毀敗或嚴重減損,性交看有無進入,三個定義各自獨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條是刑法總則的立法定義專條,考試常把四項定義混在同一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逐款讀完可以看出,前面各款以特定機能的毀敗或嚴重減損為判準,末款才是概括規定並以重大不治或難治為條件。選項 (B) 的作法是把末款的條件回頭套到全部各款,這是本題最典型的陷阱。

公務員的定義同樣是分款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第 1 款前段是身分公務員、後段是授權公務員,第 2 款則是委託公務員。公立醫院醫師雖然任職於公立機構,但其醫療行為並非行使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共事務,實務見解因而否定其身分公務員的地位;至於同一醫師如果承辦採購事務,是否因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另有評價,屬於個案認定的問題。

性交的定義則以侵入行為為核心。《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兩款都要求進入或接合,未達此程度者落在猥褻的範疇。

公文書的定義可以與公文書犯罪並列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的行為客體正是由第 10 條第 3 項界定,兩條必須合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重傷改成毀敗一目視能是否須另有不治之情形、把公務員改成公立學校教師或公營事業人員。本題 (A) 與 (D) 的分辨點帶有實務見解的成分,並非單看條文字面即可完全決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8 年 刑事法

→ 看 108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