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犬仍然不放棄、繼續攻擊,甲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以木棍將鄰居的秋田犬擊斃。甲為自衛而持木棍將秋田犬擊斃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正當防衛
  2. B防衛過當
  3. C緊急避難
  4. D避難過當

正解 C — 緊急避難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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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物自發攻擊所生危難的定性——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對物的反擊應循緊急避難處理。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秋田犬突然發狂攻擊甲,對甲的身體構成緊急危難;甲先持木棍反擊,在該犬繼續攻擊而不得已的情況下始將其擊斃,係為避免自己身體的危難而出於不得已,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通說認為不法之侵害須出於人的行為,動物自發的攻擊不是侵害行為,因此不成立正當防衛。

  2. (B)

    錯誤。防衛過當以正當防衛的情狀存在為前提,本題既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就沒有防衛是否過當的問題。

  3. (C)

    正確。理由如上,甲的反擊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緊急避難。

  4. (D)

    錯誤。甲先以木棍反擊,待攻擊持續才將該犬擊斃,所保全的身體法益與所犧牲的財產法益間並無顯失均衡,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的避難過當。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緊急危難,該犬持續攻擊即是;
  2. 要件二,所避免者須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難,本題保全的是甲的身體;
  3. 要件三,須出於不得已,甲已先行反擊而未能排除;
  4. 要件四,甲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之人。

記憶點

狗咬人不是不法侵害:對物的反擊走緊急避難,界線在不得已與法益權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分水嶺,在於危難的來源是不是人的不法侵害。《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用的是侵害,通說認為侵害須可評價為行為,而行為以人的意思支配為前提;動物自行發動的攻擊只是一種自然的危險源,與落石、火災同其性質,因此不能作為正當防衛的對象。

緊急避難的要件則多一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拆解起來有四個要素:緊急危難、所保全者為列舉的四種法益、行為出於不得已、以及避難行為未過當。所謂不得已,指沒有其他損害更小而同樣有效的手段;本題甲先以木棍反擊、犬隻仍不放棄,才進而擊斃,正是逐步升高而符合補充性的典型事實。

兩者的差別在效果上也看得出來。正當防衛不要求法益權衡,防衛者原則上不必先行退避;緊急避難則必須審查所保全與所犧牲的法益是否顯失均衡,並受補充性的拘束。本題犧牲的是他人所有的犬隻,保全的是甲的身體健康,兩相權衡並無過當可言。

另一組容易混淆的規定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其他類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這兩項處理的是依法或依命令而為的行為,與本題自衛的情狀分屬不同的阻卻違法類型,並列時要注意各自的要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犬隻改為由飼主故意唆使攻擊——此時攻擊可回溯到飼主的行為,性質上轉為現在不法之侵害;或把反擊改成擊斃前尚有逃離的可能,測驗不得已這個要素。本題的判斷有一部分取決於通說對侵害概念的界定,條文字面本身並未直接寫明動物攻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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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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