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下列理由與結論,何者最為適當?

  1. A乙並沒有引發甲的犯意,甲原來就有湮滅證據罪的犯意
  2. B乙雖引發甲的犯意,但甲的行為不受刑法第 165 條處罰
  3. C乙雖促使甲犯罪,但成立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4. D乙事後知情並且參與,屬犯意聯絡,應該成立共同正犯

正解 B — 乙雖引發甲的犯意,但甲的行為不受刑法第 165 條處罰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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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湮滅證據罪的客體限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以及共犯從屬性——正犯行為不受處罰時,教唆犯無從成立。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丟棄的兇刀是自己殺人案件的證據,不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甲的行為不在本條的處罰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以正犯實行犯罪行為為前提,甲既不受處罰,乙即無從成立教唆犯,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題示是乙唆使甲丟棄兇刀,並非甲原已具有湮滅證據的犯意;且縱使甲原有此意,理由仍應落在甲的行為不受《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處罰這一點上。

  2. (B)

    正確。乙雖引發甲丟棄兇刀的決意,但甲湮滅的是自己案件的證據,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構成要件,乙因而不成立教唆犯。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同以正犯的犯罪行為為前提,甲的行為既不受處罰,乙亦不成立幫助犯。

  4.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乙並未參與丟棄兇刀的實行行為,且甲的行為不成立犯罪,無從論以共同正犯。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本罪客體須為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兇刀關係的是甲自己的案件;
  2. 要件二,甲的行為因而不該當構成要件;
  3. 要件三,教唆犯以正犯的違法行為為前提,該前提不存在,乙不成立教唆犯。

記憶點

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罰;正犯行為不受處罰,教唆與幫助也就失所附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湮滅證據罪的關鍵字在他人兩字。《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拆解為四項:行為態樣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或使用;客體是證據;該證據須關係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並以故意為主觀要件。立法者之所以把自己案件排除在外,是因為期待被告主動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並無可能,這一層屬於期待可能性的考量。

第二層是共犯從屬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民國九十四年修正後的條文採限制從屬形式,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實行了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的行為為前提。本題甲丟棄自己案件的兇刀,連構成要件該當性都不具備,乙的教唆行為因此沒有可以附麗的主行為。這也說明選項 (A) 縱使結論相同,理由卻放錯了層次:它談的是犯意由誰引起,而真正的關鍵是甲的行為本身不受處罰。

幫助犯的結構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條文以正犯之刑作為減輕的基準,本身就預設了正犯行為的存在,因此選項 (C) 的結論同樣不能成立。

可以並列比較的是身分犯的共犯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本項處理的是行為人欠缺特定關係時如何論以正犯或共犯,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他人二字所限制的是證據所關係的案件,屬於客體要件而非行為人的身分,因此無從藉本項把甲的行為拉進處罰範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丟棄兇刀的人改成乙自己動手——此時湮滅的是他人案件的證據,乙成立本罪;或把甲的案件改成已經確定判決,測驗刑事被告案件的時間範圍。本題屬於條文字面即可決勝的題型,關鍵是把他人兩字讀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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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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