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 1 億元的工程標案,以 300 萬元現金,行賄主管該標案的公務員乙,並長期無償提供名車予乙使用,為此支出費用 20 萬元。乙收受賄款後用 100 萬元購買基金,1年後獲利 10 萬元,100 萬元購鑽錶贈與情婦丙,又購買價值 100 萬元骨董花瓶一個,卻不慎摔碎滅失。有關沒收或追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乙犯收受賄賂罪,法院應判決諭知 320 萬元之犯罪利得沒收
- B丙無償取得之鑽錶是犯罪所得之替代物,亦應沒收
- C古董花瓶雖滅失,應追徵其價額 100 萬元
- D甲不得主張其對賄款有優先受償地位而排除沒收
正解 A — 乙犯收受賄賂罪,法院應判決諭知 320 萬元之犯罪利得沒收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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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犯罪所得沒收的範圍——所得的認定對象是行為人實際取得的利益,以及第三人沒收、替代物、孳息與追徵價額的處理。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乙因收受賄賂而取得的,是三百萬元現金以及無償使用名車所獲得的利益;甲為提供名車而支出的二十萬元費用,是甲自己的支出,並非乙所取得的利益,兩者不能直接相加。選項 (A) 把甲的支出額計入乙的犯罪所得而得出三百二十萬元,其計算基礎有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乙無償使用名車所得的利益,應就使用利益本身認定,而非以甲支出的費用計算。
-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第 2 款,把「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的第三人列為沒收對象,丙無償受贈以賄款購買的鑽錶,屬得沒收之列。
- (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花瓶摔碎滅失,屬不能沒收,應追徵其價額。
- (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甲是行賄之人,其交付的賄款並非被發還的被害人財產,不能據以主張優先受償而排除沒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為犯罪所得,乙收受的三百萬元賄款與無償用車利益均屬之;
- 要件二,孳息與變得之物一併計入,基金獲利與鑽錶屬之;
- 要件三,不能沒收者追徵價額,滅失的花瓶屬之;
- 要件四,甲的支出費用不是乙的所得,不列入計算。
記憶點
犯罪所得算的是行為人拿到什麼,不是行賄者花了多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沒收新制把犯罪所得的範圍寫得相當寬。《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把這一項套到本題,乙以一百萬元賄款購買的基金是變得之物,一年後的十萬元獲利是孳息,購入的鑽錶同樣是變得之物,都在沒收的射程之內。相對地,甲為提供名車而支出的二十萬元,只是行賄者的成本,並不是乙取得的利益,這是選項 (A) 計算錯誤的根源。
第三人沒收則另有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三款分別對應惡意取得、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以及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使他人取得。丙受贈鑽錶落在第二款,縱使丙對賄賂一事毫不知情,仍得對之宣告沒收。
認定困難與過苛調節的規定要一併記。《中華民國刑法》第 38-2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同法第 38-2 條第 2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無償使用名車的利益難以精確計算,正是估算條款的適用場合。
本罪的基礎規定則在瀆職罪章。《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條文所稱不正利益,正好涵蓋無償提供名車使用這一類非金錢的給付,這也說明為何用車利益要計入犯罪所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鑽錶改成丙以顯不相當對價買受、把花瓶改成低價出售給善意第三人,測驗變得之物與追徵的關係。本題屬於條文字面可以決勝的題型,關鍵在於分清行為人的所得與行賄者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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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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