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 25 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B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者,關於假釋要件之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之
- C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D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合計計算後逾 6 月者,不在此限
正解 D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合計計算後逾 6 月者,不在此限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假釋期間的計算與撤銷後殘刑的執行——特別是不算入假釋期內的期間及其但書範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本項但書所排除的,是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的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期間,與時間長短無關;選項 (D) 卻把但書寫成合計逾六月者不在此限,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79-1 條第 5 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與選項所述相符。
-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79-1 條第 1 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假釋要件的最低應執行期間確應合併計算。
- (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與選項所述相符。
- (D)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但書的範圍是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所受的羈押等期間,並非以合計是否逾六月為準。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假釋中另受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原則上不算入假釋期內;
- 要件二,例外是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所受的羈押等期間;
- 要件三,選項 (D) 把例外的判準換成期間長短,與條文的例外範圍不符。
記憶點
假釋期間的但書看的是後來有沒有不起訴或無罪,不是看關了幾個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假釋的規定由三條組成,讀的時候要把出獄前、出獄後、撤銷後三個時點分開。出獄前的門檻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前者是形式門檻與實質門檻的組合,後者處理羈押日數如何折抵。
哪些情形不得假釋,則列在同一條的下一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逐款引出來,才不會把款數或款的內容記錯。
出獄後的期間計算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處理假釋期滿未經撤銷的效果,也就是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第 2 項則處理假釋期間的中斷,把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排除在假釋期外,但如果那段羈押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該段期間仍算入假釋期內。選項 (D) 的錯誤就在於把後者的判準換成期間是否逾六月,而條文所寫的是處分或判決的結果。
撤銷與接續執行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再配合第 79-1 條第 5 項的接續執行規定,就構成撤銷後殘刑執行的完整圖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無期徒刑假釋後的期間改成滿二十五年而問是否以已執行論、或把撤銷原因改成過失犯罪。本題屬於條文字面即可決勝的題型,四個選項都是條文的改寫,只有 (D) 動到了但書。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