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75 題

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2. B甲成立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3. C甲成立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秘密罪
  4. D甲不構成犯罪

正解 D — 甲不構成犯罪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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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議長選舉的亮票行為,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妨害投票秘密罪及洩露業務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議員圈選給誰,不是其職務上所掌管而應保守的文書或消息,投票秘密所保護的是投票人自己,議員自行公開並未洩漏他人的秘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罰的是刺探他人票載內容,與自行出示不同。依實務見解,此種亮票行為不成立各該罪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的秘密,須是公務員因職務而掌有並應保守者;議員自己的投票意向不具此性質。

  2. (B)

    錯誤。甲是公開自己的選票,並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所稱刺探他人票載內容的行為。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議員不在該條所列的職業之列,所公開者也不是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

  4. (D)

    正確。上開三罪的構成要件都不該當,依實務見解甲的亮票行為不構成犯罪。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秘密須為職務上掌有且應保守,議員的投票意向不是;
  2. 要件二,妨害投票秘密罪處罰刺探他人票載內容,甲是自行出示;
  3. 要件三,業務秘密罪的主體與客體都不符,故三罪的構成要件都不該當。

記憶點

亮票是公開自己的票,不是刺探別人的票,也不是洩漏職務上或業務上的他人秘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三個保護法益完全不同的罪名放在一起,判斷的方法是逐罪回到條文檢驗主體、客體與行為。第一個是公務員洩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三項合讀可知,本罪的客體始終是同一組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差別只在行為人的身分與主觀。議員在議長選舉時如何圈選,是他個人行使職權的意向,並非機關所掌有而須對外保密的事項,因此連客體都不該當。

第二個是妨害投票秘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有二:投票須為無記名,行為須是刺探票載之內容。刺探的語意是探知他人不欲人知的內容,主動公開自己的選票並不在此範圍。投票秘密制度所要防止的,是他人探知或控制投票人的意向,若投票人自願放棄自己的秘密,該罪的保護對象並未受侵害。

第三個是業務秘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把主體限定為所列各種專門職業及其業務上佐理人,客體則是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民意代表不在所列職業之中,其投票意向也不是他人的秘密,兩個要件同時落空。

易混淆的是投票行賄與妨害投票自由的相關規定,那一組處理的是以賄賂或強暴脅迫影響投票,與本題所問的秘密保護分屬不同的保護方向,作答時不要混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亮票的人改成一般選民、把選舉改成記名投票,或把行為改成強令他人出示選票。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亮票行為的評價,條文本身並未針對亮票設有規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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