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
- B本罪除了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外,取得投票權後的投票行為也屬必要
- C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讓特定人當選的意圖
- D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遷籍之行為,已屬著手
正解 A — 須產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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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的構成要件——意圖犯的性質、行為態樣,以及著手時點與未遂處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本項的成立以虛偽遷徙戶籍、因而取得投票權並實際投票為客觀要件,主觀上須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並不要求投票結果因此不正確;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同法第 146 條第 1 項的要件。選項 (A) 把第 1 項的結果要件搬到第 2 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本項是意圖犯,不以發生投票不正確的結果為要件。
-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以「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為構成要件,除遷徙戶籍外尚須實際投票。
- (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為主觀要件,欠缺該意圖者不成立本罪。
- (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依實務見解,行為人為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時即已著手,若尚未投票,則依本項論以未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客觀上須虛偽遷徙戶籍並取得投票權;
- 要件二,須進而為投票;
- 要件三,主觀上須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
- 要件四,本項並未把投票結果不正確列為要件,故 (A) 的敘述錯誤。
記憶點
第 2 項是意圖犯:遷籍加投票加使特定人當選的意圖,不必真的讓票數變不正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條兩項的差別,是歷年考題反覆測驗的重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是結果犯,行為態樣是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並以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投票結果遭變造為必要。相對地,同法第 146 條第 2 項把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的情形獨立出來,並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為主觀要件,法律效果則以亦同二字準用第 1 項的刑度。
把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第 2 項是立法者針對幽靈人口投票所設的類型,若仍要求證明投票結果因此不正確,實際上將難以適用;這也是選項 (A) 之所以錯誤的立法背景。要件拆解上,第 2 項有三個層次:虛偽遷徙戶籍、因而取得投票權、並且實際為投票,三者缺一則僅成立未遂或不成立。
未遂的處罰依據在同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著手時點是本項的關鍵:實務見解認為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本身已直接指向取得投票權,屬於著手實行;因此遷籍後尚未投票即遭查獲者,論以未遂。選項 (D) 所述正是這一層。
易混淆的是同章的賄選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前者是投票受賄、後者是投票行賄,兩條處理的是以財物影響投票意向,與本題以戶籍取得投票權的手段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遷籍者改成確實有居住事實而問是否虛偽、或把意圖改成單純想參與地方事務。本題屬於條文字面即可決勝的題型,唯有著手時點那一層需要實務見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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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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