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 200 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罪
-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正解 A — 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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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行為態樣他法,以及本罪屬具體危險犯而須致生往來之危險。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深夜在國道上以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雖未損壞或壅塞設備,但依實務見解,此種競駛行為是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的危險,該當本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理由如上,飆車競駛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所稱的他法。
-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以致生往來之危險為要件,屬具體危險犯,未生往來危險者不成立本罪之既遂。
-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的行為態樣,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外,尚有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未壅塞國道並不等於不構成犯罪。
-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未遂以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為前提,題示甲的行為是超速競駛,並無殺害特定人的故意。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須為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或以他法為之,甲的競駛屬他法;
- 要件二,須致生往來之危險,深夜國道上四車高速競駛已使往來人車陷於危險;
- 要件三,甲對此有故意,故成立本罪。
記憶點
飆車不必壅塞道路,也算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但本罪的既遂要真的產生危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罪在公共危險罪章裡屬於具體危險犯,判斷時要把行為態樣與危險結果分開檢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行為態樣有三組:損壞、壅塞,以及概括的他法。他法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妨害往來安全的方式難以窮盡列舉;實務見解把高速競駛、於車道上任意逼車或撒布障礙物等情形,都放進這一組。至於危險結果,條文寫的是致生往來之危險,因此必須就個案認定往來的人車是否確實陷於危險狀態。
加重結果與未遂則在同條的其他兩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18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 項是加重結果犯,以第 1 項的行為為前提;第 3 項則使尚未生具體危險的著手行為仍受處罰,這一點在解讀選項 (B) 時要注意:既遂的成立以危險發生為要件,並不表示未發生危險就全然不罰,只是評價的層次不同。
易混淆的是同章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的處罰對象,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或血液酒精濃度達一定數值、或因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本題甲並無服用酒類或毒品的事實,兩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並列時應各自檢驗。
殺人未遂的排除則回到主觀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仍以行為人具備該罪的故意為前提,超速競駛通常欠缺殺害特定人的故意;若個案中另有以車撞人的直接故意,則屬另一種評價,與本題事實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國道改成一般道路而問是否為公眾往來之設備、或把競賽改成單車獨自超速而問是否已生具體危險。本題的分辨點有一部分在實務見解對他法的認定,條文的概括用語本身並未點名飆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