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心知此事恐有涉法之虞,乃予以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全家五口都仰賴其薪水維持家計,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迫不得已下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應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甲應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教唆犯
- B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 C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教唆犯
- D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但甲之行為仍可構成間接正犯
正解 B —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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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製作權之人在自己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的定性,教唆犯的成立,以及緊急避難的界線。
正解理由
乙是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對該紀錄簿有製作權限,其填入不實數據屬於內容不實而非冒名製作。《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以開除相脅使乙起意為之,該當教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處罰的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乙是以自己的權限製作紀錄簿,欠缺冒名這個要件。
- (B)
正確。乙該當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則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成立教唆犯。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遭開除而喪失薪資收入並非該項所稱的緊急危難。
- (D)
承上,乙既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甲也就不是利用無責任之人遂行犯罪,間接正犯的前提不存在。
涵攝步驟
- 第一個要件是從事業務之人,對應乙負責製作水質檢測紀錄;
- 第二個要件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對應乙心知數據不實;
- 第三個要件是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對應填入紀錄簿;
- 第四個要件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對應主管機關的稽查因此失真。
- 甲的部分則以教唆故意加上使乙起意的行為該當教唆犯。
記憶點
有製作權而寫假內容是登載不實,無製作權而冒名才是偽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第 29 條與第 24 條在本題考試年度均為題示版本,第 29 條在民國 94 年修正後採共犯從屬性,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著手實行為前提,本題乙已實際登載,從屬性的要求已被滿足。
要件拆解
業務登載不實罪與偽造私文書罪的分水嶺,在於行為人對該文書有沒有製作權。乙是紀錄簿的製作權人,寫下的數據縱然不實,文書的名義人與實際製作人仍然一致,屬於學理上所稱的無形偽造,法律因此另設《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加以處罰,並把法定刑訂得低於偽造私文書罪。緊急避難的要件則有三個層次:危難須現在且緊急、避難行為出於別無他法的狀態、避難行為不得過當。
易混淆條文對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兩條的客體都是公文書,與第 215 條的業務文書分屬不同軌道,並列於此供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本題的脅迫程度往上調,改成以生命身體相脅,測驗是否轉為緊急避難或強制行為;也常改問甲是否成立間接正犯,重點在乙是否仍有意思決定的自由。
實務見解的位置
乙受到的是失去工作的經濟壓力,這種壓力是否構成緊急危難,條文只寫了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量到哪個程度算緊急則由個案判斷,本題的設計是讓考生從避難行為是否出於別無他法這個要件把它排除。另一個值得留意的地方是,乙雖然承受壓力而配合,其對於是否配合仍然保有決定的空間,這一點同時決定了甲不成立間接正犯。壓力的強度與行為人決定自由的殘存程度,是這一族題目反覆被測驗的兩個變數,考生可以把它們當成同一條軸線的兩端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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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