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2. B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3. C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4. D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正解 D — 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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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詐術使醫師開立內容不實的診斷證明,在偽造文書罪章中有無可資適用的罪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以行為人自己是從事業務之人並且明知不實為前提,醫師因誤判而開立,欠缺明知;甲則不是該紀錄的製作主體。逐條讀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第 211 條、第 213 條、第 214 條、第 215 條、第 216 條與第 220 條,並沒有處罰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的類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處罰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診斷證明是醫師以自己名義作成,名義人與製作人一致。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只處罰登載者本人,並未就使他人登載不實設有相對應的類型,本選項所描述的罪名並不存在。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的行為主體是從事業務之人,並以明知不實為要件,醫師既不知情,甲無從藉由支配他人而成立該罪的間接正犯。

  4. (D)

    正確。偽造文書罪章的各罪逐條檢視後,均無法涵蓋本題的行為態樣。

涵攝步驟

  1. 先定位客體:診斷證明是醫師業務上作成的私文書。
  2. 再逐一檢視要件:冒名這個要件不成立,明知不實這個要件在醫師身上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客體限於公文書也不成立。
  3. 三條路都走不通,結論就是本題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的適用。

記憶點

刑法設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診斷證明走的是業務文書那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至第 216 條的架構自制定以來即區分公文書與業務文書兩條軌道,本題考試年度的條文文字與題示版本一致。《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則在民國 86 年增訂第 2 項,把錄音、錄影與電磁紀錄納入準文書。

要件拆解

偽造文書罪章可拆成四組:有形偽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與第 211 條,無形偽造的第 213 條與第 215 條,使他人為無形偽造的第 214 條,以及行使的第 216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的客體逐字寫明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該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把這一條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並排,就會看到立法者在公文書那一側同時處罰登載者與使登載者,在業務文書那一側只處罰登載者。本題的設計正是要考生發現這個不對稱。

易混淆條文對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該項把準文書納入本章,但它擴張的是客體,不是行為態樣,因此並不能替本題補出一個新的罪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成向公立醫院醫師詐取診斷書,測驗該醫師是否屬於公務員而轉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也常改成行為人取得診斷證明後持向保險公司申領理賠,測驗詐欺取財與行使的競合關係。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題幹明示依據實務見解作答,關鍵在於實務對於業務登載不實罪不承認間接正犯的立場,這一點是條文字面讀不出來的。附帶一提,本題的甲雖然在偽造文書罪章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罪名,但這不代表其行為在刑法上全無評價的可能;只是題目把問題限定在偽造文書罪章之內,考生作答時應把視野收在題目所劃定的範圍。這種把射程先框住再問有無適用的題型,在本科相當常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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