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 B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 C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 D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正解 D — 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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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詐術使醫師開立內容不實的診斷證明,在偽造文書罪章中有無可資適用的罪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以行為人自己是從事業務之人並且明知不實為前提,醫師因誤判而開立,欠缺明知;甲則不是該紀錄的製作主體。逐條讀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第 211 條、第 213 條、第 214 條、第 215 條、第 216 條與第 220 條,並沒有處罰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的類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處罰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診斷證明是醫師以自己名義作成,名義人與製作人一致。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只處罰登載者本人,並未就使他人登載不實設有相對應的類型,本選項所描述的罪名並不存在。
-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的行為主體是從事業務之人,並以明知不實為要件,醫師既不知情,甲無從藉由支配他人而成立該罪的間接正犯。
- (D)
正確。偽造文書罪章的各罪逐條檢視後,均無法涵蓋本題的行為態樣。
涵攝步驟
- 先定位客體:診斷證明是醫師業務上作成的私文書。
- 再逐一檢視要件:冒名這個要件不成立,明知不實這個要件在醫師身上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客體限於公文書也不成立。
- 三條路都走不通,結論就是本題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的適用。
記憶點
刑法設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診斷證明走的是業務文書那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至第 216 條的架構自制定以來即區分公文書與業務文書兩條軌道,本題考試年度的條文文字與題示版本一致。《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則在民國 86 年增訂第 2 項,把錄音、錄影與電磁紀錄納入準文書。
要件拆解
偽造文書罪章可拆成四組:有形偽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與第 211 條,無形偽造的第 213 條與第 215 條,使他人為無形偽造的第 214 條,以及行使的第 216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的客體逐字寫明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該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把這一條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並排,就會看到立法者在公文書那一側同時處罰登載者與使登載者,在業務文書那一側只處罰登載者。本題的設計正是要考生發現這個不對稱。
易混淆條文對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該項把準文書納入本章,但它擴張的是客體,不是行為態樣,因此並不能替本題補出一個新的罪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成向公立醫院醫師詐取診斷書,測驗該醫師是否屬於公務員而轉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也常改成行為人取得診斷證明後持向保險公司申領理賠,測驗詐欺取財與行使的競合關係。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題幹明示依據實務見解作答,關鍵在於實務對於業務登載不實罪不承認間接正犯的立場,這一點是條文字面讀不出來的。附帶一提,本題的甲雖然在偽造文書罪章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罪名,但這不代表其行為在刑法上全無評價的可能;只是題目把問題限定在偽造文書罪章之內,考生作答時應把視野收在題目所劃定的範圍。這種把射程先框住再問有無適用的題型,在本科相當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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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