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時起意對其實施性交。性交完成後,乙因毒品之藥物作用而不停抽搐,甲非但未救助,反而儘快離開現場,不久後乙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 B甲成立強制性交致死罪
- C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 D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致死罪
正解 A — 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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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害人已陷於昏迷時,行為人對其實施性交,應論以乘機性交罪或強制性交罪,以及有無加重、致死等加重結果的適用。
正解理由
本題所涉之乘機性交,《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乙在吸毒後昏迷,甲並未另行施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是利用乙已經不能抗拒的狀態為性交,行為態樣落在乘機性交這一格,而不是強制性交。至於乙其後因毒品藥物作用抽搐而死亡,其死亡結果來自毒品而非性交行為,與性交之間欠缺因果關係,加重結果犯的要件因此不成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甲利用乙昏迷而不能抗拒的狀態為性交,成立乘機性交罪。
- (B)
錯誤。強制性交致死以行為人施用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前提,而乙的死亡又須由性交行為所引起,本題兩個環節都不具備。
- (C)
錯誤。加重強制性交以強制性交罪的成立為基礎,本題既非強制性交,也就沒有加重類型可資適用。
- (D)
錯誤。本選項同時要求強制、加重與致死三者,本題連基礎的強制性交都不成立。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定性行為態樣:乙已昏迷,甲未使用強制手段,對應乘機而非強制。
- 第二步檢視加重事由:題示事實沒有攜帶兇器、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等情狀。
- 第三步檢視加重結果:死亡係毒品藥物作用所致,與性交行為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 三步走完,結論落在單純的乘機性交罪。
記憶點
被害人的不能抗拒是自己形成的,行為人只是利用,本題就落在乘機這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妨害性自主罪章在民國 88 年大幅修正,將舊法的姦淫一語改為性交,並把乘機的類型與強制的類型分立為不同條文,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即為分立後的架構。
要件拆解
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的分水嶺,在於不能抗拒的狀態究竟是誰造成的。強制性交要求行為人自己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壓制被害人;乘機性交則是被害人本已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行為人只是加以利用。本題乙的昏迷來自自己吸食毒品,甲並未加工,因此落在後者。加重結果犯的部分還要再多問一層:加重結果犯的成立,以加重結果與基本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行為人對該結果有預見可能為前提,本題乙的死亡是毒品藥物作用所致,與性交行為之間的因果鏈並未接上。
易混淆條文對照
本題的另一個觀察點是甲見乙抽搐而未救助即離去。《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就依民法親屬編負扶助義務者設有不罰的事由,而甲與乙僅為朋友,並非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義務之人,遺棄罪的主體要件本身即有疑問;四個選項也沒有把遺棄罪列入,因此本題的爭點仍集中在性交行為的定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毒品改成由行為人主動提供並使被害人陷於昏迷,此時不能抗拒的狀態即由行為人所造成,答案就會翻轉成強制性交;也常在致死結果上做文章,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加重結果犯需要因果關係。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的關鍵在於乘機與強制的界線,以及死亡結果的歸責,這兩個判斷都需要把構成要件與案例事實逐一對照,題示事實刻意把毒品設定為被害人與行為人一起施用,用以測驗考生是否會誤認為由甲造成。附帶提醒,四個選項的差異其實可以用兩個問題拆完:第一個問題是行為人有沒有自己製造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第二個問題是死亡結果是不是由性交行為所引起。把這兩個問題各回答一次,四個選項就會只剩下一個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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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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