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復於判決理由中以「被告所殺害者係其生父」作為量刑上加重的理由。如此說法,顯然違反下列學理上的什麼原則?

  1. A禁止重覆評價原則
  2. B禁止習慣適用原則
  3. C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4. D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正解 A — 禁止重覆評價原則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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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構成要件已經評價過的身分關係,能否在量刑時再度作為加重的理由。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所殺害者是生父這件事,立法者已經在該條中評價過一次,並據以提高法定刑。法院既已依該條論罪,再於判決理由中把同一個身分關係當作量刑加重的理由,等於就同一情狀評價兩次,違反學理上所稱的禁止重覆評價原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生父的身分已經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據以提高刑度的事由,量刑時再度援用,即屬重覆評價。

  2. (B)

    禁止習慣適用原則處理的是能否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本題法院所適用的是明文規定,與習慣無涉。

  3. (C)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要求行政行為與其所欲達成目的之間具有正當關聯,其適用領域與本題的量刑評價無關。

  4. (D)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禁止在不利於被告的方向上比附援引,本題法院直接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並非類推。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確認論罪依據:法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該條的加重事由就是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2. 第二步確認量刑理由:判決理由所載被告所殺害者為其生父一事,與前述加重事由是同一個事實。
  3. 第三步得出結論:同一事實先後被用於論罪與科刑兩個階段,落入禁止重覆評價原則所要排除的情形。

記憶點

本題的生父身分已經寫進論罪依據裡,量刑理由再用一次就是重覆評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與第 272 條在本題考試年度前後均維持題示版本的架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在民國 108 年 5 月修正前另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與預備的獨立規定,修正後改採對第 271 條加重其刑的立法方式,本題所引的即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形式。

要件拆解

禁止重覆評價原則可拆成兩個層次:其一是同一犯罪事實不得在論罪階段被重複計算,其二是已經作為構成要件或加重減輕事由的情狀,不得在量刑階段再度作為加重或減輕的理由。本題屬於第二個層次。要判斷是否重覆,要先把論罪所依據的條文攤開來看它已經評價了什麼。《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可以看出,被害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這個事實,正是把普通殺人罪的刑度再往上推的唯一理由。

易混淆條文對照

量刑的一般依據與加重的特別依據是兩件事,前者處理的是一切情狀的綜合判斷,後者處理的是法定加重事由。把兩者分開,才看得出本題的判決理由把同一個事實放進了兩個不同的層次。至於選項所列的其他三個原則,分別屬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內涵與行政法上的比例要求,與量刑的重覆評價分屬不同體系。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以累犯出題,測驗前案紀錄既已依累犯規定加重,能否在量刑時再以素行不良為由加重;也常改以自首、自白減輕的鏡像情形出題,方向相反而原理相同。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題幹已明示問的是學理上的原則,重覆評價的禁止並沒有一條逐字寫出它的條文,而是從罪刑相當與責任原則推導出來的,這一點是本題把問題設定在學理層次的原因。考生可以把這個原則記成一個動作:判決先看論罪用了哪一條,再看量刑理由寫了什麼,兩邊出現同一個事實就要警覺。這個檢查方式在累犯、自首、身分加重等題型上都適用,是相當廉價而有效的自我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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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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