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
  2.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
  3.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妨害秘密罪
  4.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

正解 A — 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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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重竊盜的侵入住宅款次,要求侵入時即具竊盜犯意;以及妨害秘密罪的客體範圍。

正解理由

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該款要求行為人是為了行竊而侵入,甲進入房間時只想翻弄行李與拍照,取走內衣是離開前才臨時起意,欠缺該款所要求的關聯,選項 (A) 因此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理由如上,甲取走內衣僅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普通竊盜罪。

  2.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旅館房間於住宿期間屬乙的起居空間。

  3. (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內衣是物品,不是該款所列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4. (D)

    正確。傳送內衣照片並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乙名譽的具體事實,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誹謗罪。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基礎罪名:甲取走內衣該當普通竊盜。
  2. 再確認加重款次:第 1 款要求侵入與竊盜之間有目的上的連結,本題甲侵入時的犯意只及於窺看與拍照。
  3. 最後確認其他罪名:侵入住居已成立,妨害秘密則因客體不合而不成立。

記憶點

侵入時還沒有竊盜的意思,事後才起意拿東西,加重款次就接不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與第 321 條在民國 108 年 5 月修正,把罰金刑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本題考試日為同年 8 月,適用的即為修正後的版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則於民國 94 年增訂第 2 款的竊錄類型。

要件拆解

加重竊盜的六款情事,都是附麗於普通竊盜之上的加重事由,因此判斷順序必須先確認普通竊盜成立,再逐款檢視。《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的主觀要件是不法所有意圖,甲在離開前起意帶走內衣時才具備。而第 1 款的文字是侵入住宅而犯之,語法上把侵入設定為犯竊盜之手段,所以侵入的當下就要有竊盜的決意。

易混淆條文對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本題乙未將房門鎖緊,甲直接走入,沒有毀越的行為,這一款同樣接不上,與第 1 款並列於此供對照。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款處罰的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非公開活動,與第 2 款的竊錄分屬不同行為態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臨時起意改成一開始就打算行竊,答案即翻轉為加重竊盜;也常把拍攝客體改成乙更衣的畫面,測驗身體隱私部位這個要件;另有以旅館房間是否為住宅為爭點的變化題。

實務見解的位置

侵入與竊盜之間是否需要犯意上的連結,條文只用了三個字帶過,具體到什麼程度算連結,仰賴實務長期形成的操作標準。這一題把四個罪名放在同一組事實上,是相當典型的綜合題設計。作答時建議依時間順序走一遍:進入房間的當下、翻弄行李與拍照的當下、傳送照片的當下、以及離開前取走內衣的當下,每一個時點各自檢查行為人的犯意與客觀行為。把時間軸拉開之後,加重竊盜之所以接不上就會變得非常直觀,因為侵入與取財落在兩個不同的時點,而甲在前一個時點還沒有取財的意思。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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