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
- B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並不及於甲
- C丙既為告訴人,故其陳述被害經過時,不得以證人身分,進行訊問
- D丙對甲、乙均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丙恰巧為審理本案法官配置之書記官,丙依法應自行迴避,若丙不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丙迴避,該迴避應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正解 D — 丙對甲、乙均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丙恰巧為審理本案法官配置之書記官,丙依法應自行迴避,若丙不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丙迴避,該迴避應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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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親屬相盜的告訴乃論範圍與告訴不可分的前提,以及書記官的迴避與裁定機關。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丙是本案被害人,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1 款所定應自行迴避的情形,經本條準用於書記官;若不自行迴避,當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1 款聲請。至於裁定機關,《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該條本文以告訴乃論之罪為前提;乙與丙間並無《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所定親屬關係,其竊盜非告訴乃論,依實務見解對乙的告訴不及於甲,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
- (B)
若乙亦為丙之養子,甲、乙所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均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對乙告訴的效力及於甲;選項所稱方向相反。
- (C)
告訴人不因其為告訴人而喪失證人適格,就親身經歷的被害經過仍得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
- (D)
正確。丙為被害人而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由所屬院長裁定。
涵攝步驟
-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1 項逐格對照: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這一格,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1 款推事為被害人者;
- 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這一格,對應丙為本案法官配置之書記官。
-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2 項對照: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這一格,對應選項 (D) 末句。
記憶點
書記官的迴避準用法官那一章,作成裁定的是所屬法院院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把親屬相盜與迴避兩個主題併在一起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這一項把告訴乃論的範圍繫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因此同一件竊盜對甲是告訴乃論,對乙卻未必;陷阱就設在考生把告訴乃論當成罪名的屬性,而忘記它在本條是隨人而定的。
二、告訴不可分的前提。《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所寫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依實務見解,這一條的適用以各該共犯所犯都是告訴乃論之罪為前提;對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共犯提出告訴,性質上只是告發,不會因此產生及於告訴乃論共犯的效力,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選項 (A) 與選項 (B) 正是把同一條規定在兩種親屬關係設定下各測驗一次。
三、告訴人與證人的關係。告訴人是提出告訴的訴訟關係人,證人則是就親身經歷的事實提供陳述的人,兩種地位並不互相排斥。被害人就被害經過的陳述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證據,若因其提出告訴即不得以證人身分訊問,反而會使該陳述失去具結與詰問的程序擔保。選項 (C) 的說法與這個結構不合。
四、迴避的三層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柱句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各款逐一列出應自行迴避的原因,第 1 款即推事為被害人者。若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柱句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第 1 款即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最後是裁定機關,就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第 1 項由所屬法院合議裁定,就書記官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2 項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選項 (D) 把這三層一次寫完,因此正確。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是把丙換成通譯,答案完全相同;或把丙換成檢察官事務官、法官助理,測驗準用規定的射程;親屬相盜那一側則常把養子女改成同居人或前配偶,測驗五親等內血親與三親等內姻親的範圍。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先畫成一張圖,再逐條對照,是這一族題型最穩的做法。
本題適用的《刑事訴訟法》是 108 年 7 月 17 日修正公布、同年 7 月 19 日生效的版本,其中部分修正條文定為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考試當天尚未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