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 A甲女 10 歲,因父母離婚,由父親任監護人。嗣其母發現女童父親對女童強制性交,於告訴期間擬對女童父親提出告訴,因其已離婚又無監護權,其告訴不合法
- B甲女未滿 14 歲,向母親丙哭訴 1 個月內遭父親乙性侵害 3 次,丙於告訴期間,至派出所以言詞向司法警察人員表明聲請保護令暨對乙提出告訴,受理之司法警察問明後並未製作筆錄。丙之告訴,因未依法製作筆錄,其告訴不合法定程式
- C乙駕駛自用小客車,與駕駛某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之司機甲發生行車糾紛,乙因一時氣憤,徒手敲擊該公車車門玻璃,使該車門玻璃破裂,經該客運公司提出告訴,告訴不合法
- D媒體報導名演員甲酒後鬧事打傷丙,雖丙尚未告訴,檢察官閱報後,得立即主動分案偵辦甲涉嫌傷害罪
正解 D — 媒體報導名演員甲酒後鬧事打傷丙,雖丙尚未告訴,檢察官閱報後,得立即主動分案偵辦甲涉嫌傷害罪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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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告訴權人、告訴之程式,以及檢察官開始偵查之發動事由。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閱報而知悉甲涉嫌傷害,即屬該項所稱之其他情事;縱使丙尚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主動分案偵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時,被害人之一定親屬得獨立告訴,此為告訴權人之獨立告訴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甲女之母縱未任監護人,其對女童之父提出告訴,難謂不合法。
-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依實務見解,筆錄係言詞告訴之證明方法,丙既已當場以言詞表明告訴之意,其告訴之效力不因員警未製作筆錄而喪失。
- (C)
錯誤。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得為告訴,公車車門玻璃遭敲破,該客運公司為財物受損之被害人,其提出之告訴難謂不合法(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可見偵查之開始不以已有告訴為前提。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檢察官閱報而知有犯罪嫌疑,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之其他情事;
- 要件二,傷害罪雖須告訴始得訴追,但第 242 條第 2 項預設了偵查先於告訴的情形;
- 要件三,故檢察官得立即分案偵辦。
記憶點
告訴是訴追條件,不是偵查的啟動條件;沒有告訴,檢察官照樣可以先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把告訴制度的三個面向壓在同一題裡:誰能告、怎麼告、以及沒有人告的時候檢察官能不能動。就 (D) 而言,《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2 項所預設的場景,正是偵查已經開始、卻還沒有人提出告訴,法律要求承辦人員在得為告訴之人到案時訊問其是否告訴;換句話說,條文自己承認偵查可以先於告訴而發動,這就是本題正解的條文依據。
要件拆解上,告訴乃論之罪真正受限制的是追訴,不是偵查。《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一項限制的是告訴權行使的期間;而《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之原文為:「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逾期或撤回的效果落在不起訴處分,也就是偵查終結的階段,不是不准偵查。命題者把 (D) 的敘述停在得立即主動分案偵辦,正是要考生辨認這個階段差異。
易混淆之處在 (B) 的程式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所定之書狀或言詞,是告訴的方式;製作筆錄則是受理機關的作為義務,兩者不在同一層次。本題此部分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筆錄性質的定位,這一點與 (A)(C) 的告訴權人問題一樣,都要靠告訴制度的體系理解才能答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撤回告訴的效力範圍,或改問告訴不可分在共犯間的作用。從體系上看,告訴在刑事訴訟中同時扮演兩個角色:對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它是訴追條件;
對犯罪的追查而言,它是偵查的發動事由之一。本題 (D) 把這兩個角色分開,正是命題的用意。《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偵查開始之後,若始終無人告訴而告訴期間屆滿,檢察官的出口是不起訴處分,而不是自始不得偵查。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告訴既可委任代理人行使,足見其行使方式具有相當彈性,(B) 把筆錄的欠缺提升為告訴不合法定程式,與這種設計的方向不合。《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