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某包廂飲酒作樂,且有塑膠「燒焦」氣味,但未見到可疑物品。員警依辦案經驗研判現場情況,認有搜索 A 所攜行李之必要,惟 A 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取得搜索票實施搜索
- B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 C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逕行搜索
- D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
正解 A —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取得搜索票實施搜索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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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令狀搜索各類型之發動要件,以及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途徑。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本件員警未逮捕任何人,現場僅有氣味而未見可疑物品,A 又不同意搜索,欲搜索其行李即應循聲請搜索票之途徑,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聲請核發搜索票,係本件與事實相符之作法。
-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附帶搜索以逮捕、拘提或羈押之執行為前提,本件並無此前提事實。
-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原文為:「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該款之客體為住宅或其他處所,且以明顯事實與情形急迫為要件,本件僅有氣味而未見可疑物品。
-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該項之發動權人為檢察官,本件係員警自行研判,與之不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搜索客體為 A 攜行之行李;
- 要件二,A 不同意;
- 要件三,無逮捕或拘提之執行;
- 要件四,情狀未達明顯事實與急迫;
- 結論為聲請搜索票。
記憶點
辦案經驗研判不等於明顯事實;沒有逮捕、沒有同意、沒有急迫,就回去聲請搜索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搜索的原則與例外要先擺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這是原則;無令狀搜索則是逐條列出的例外,各有各的發動事實。搜索的對象範圍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A 攜行之行李屬於物件,本身可以是搜索客體,問題只在於用什麼程序去搜。
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對應四種發動事實。附帶搜索的前提是逮捕、拘提或羈押的執行;《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逕行搜索以住宅或其他處所為客體,並各有其急迫事由;同法第 131 條第 2 項的緊急搜索則把發動權人限在偵查中的檢察官,並附有層報檢察長的程序。本件的事實只有員警依辦案經驗所作的研判,這在證據強度上還沒有到明顯事實的程度,因此四種例外都不成立。
聲請程序也有層級之分。《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檢察官是直接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則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這一層差異常被命題者拿來設計選項。易混淆的對照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的事後陳報,那是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執行完畢後的程序,與有票搜索無涉。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時扣得之物的證據能力。扣押與搜索的界線也常一併出現。《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是另案扣押,它的前提是本案的搜索或扣押本身合法;本件員警若未取得搜索票即開箱,連這一條也用不上。管轄與囑託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
」搜索票的核發與搜索的執行分屬不同主體,這一點與本題 (A) 所描述的流程一致。實務上員警面對類似情境時,較常主張的是同意搜索或逕行搜索,而本題把這兩種主張都用事實堵死了,剩下的就只有回頭聲請搜索票這一種作法。《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