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乙於巡邏時,經過某地,經通報該處正發生強盜案件,立即前往並逮捕強盜中之犯罪行為人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不論情況是否急迫,乙均得因現行犯甲之供述,對共謀共同正犯丙,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B乙因現行犯甲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且情況急迫時,得依法逕行拘提之
- C乙經現行犯甲同意至甲宅搜索,搜索完畢後乙應於 3 日內向該管檢察官報告
- D乙得立即搜索現行犯甲使用之交通工具,並應於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
正解 B — 乙因現行犯甲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且情況急迫時,得依法逕行拘提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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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因現行犯供述而對共犯逕行拘提之要件,以及附帶搜索、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程序。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情況急迫是柱句所設之共通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之原文為:「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B) 把情況急迫與該款事由併列,與條文所定之結構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A) 稱不論情況是否急迫均得逕行拘提,與《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所設之情況急迫要件不符。
- (B)
正確。乙因現行犯甲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之丙,於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之情形。
- (C)
錯誤。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而不使用搜索票者,屬同意搜索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C) 所稱三日內報告,係《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就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逕行搜索所設之程序。
- (D)
錯誤。逮捕現行犯時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之附帶搜索;至於三日內報告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其對象為前二項之搜索。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乙逮捕強盜中之現行犯甲;
- 要件二,甲供述丙為共謀共同正犯;
- 要件三,須有事實足認丙嫌疑重大;
- 要件四,須情況急迫,四者具備始得逕行拘提丙。
記憶點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逕行拘提的各款事由,都要再加上柱句的情況急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現行犯的逮捕與共犯的拘提是兩件事,本題把它們排在一起。《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逮捕甲於法有據;真正的問題在於能不能因為甲的供述就轉而拘提丙。拘提原則上要先傳喚,例外才不經傳喚,而《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就是這種例外之一,它的結構是柱句加各款:柱句設定情況急迫這個共通門檻,各款則描述不同的事由。
要件拆解上,第 1 款有兩個並列要件,一是因現行犯之供述,二是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加上柱句的情況急迫,總共三個要件。(A) 明白寫著不論情況是否急迫,等於把柱句刪掉,因此不成立。程序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逕行拘提之後仍要補拘票,這是常考的後續程序。
易混淆的對照是解送與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而搜索方面,附帶搜索的依據與逕行搜索的依據不同,事後陳報的義務也只掛在後者身上,(C)(D) 就是把兩者的程序混在一起。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屬於第 1 款所稱之共犯,或改問逕行拘提後未補發拘票的效果。逮捕之後的時限,是這一族的常考點。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逕行拘提丙之後,仍要接上即時訊問與後續的羈押聲請程序,逕行拘提只是把到場的方式提前,並沒有免除後面的時限要求。至於搜索面,《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逕行拘提時準用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之規定,另有即報檢察官的義務,這一項把拘提與搜索兩套規定接了起來;
(C)(D) 之所以會出現三日內報告的敘述,命題者要考的正是這個接點。《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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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