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75 題

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通知甲到場,依法得以言詞或通知書為之
  2. B通知甲到場所使用的通知書,應由檢察官簽名
  3. C通知書上應記載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命拘提
  4. D合法通知甲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正解 D — 合法通知甲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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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警察官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方式、通知書之簽名與應記載事項。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甲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該項所定之方式為使用通知書,(A) 稱得以言詞為之,與之不符。

  2.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簽名者為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而非檢察官。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4 款之原文為:「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該款屬第四款,而《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所準用者為第一款至第三款,故通知書之應記載事項不包含此項警語。

  4. (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票之核發權在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僅得報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通知主體為司法警察官;
  2. 要件二,須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3. 要件三,須使用通知書並經合法通知;
  4. 要件四,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5. 效果為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記憶點

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拘票卻只有檢察官能發;準用只到第三款,拘提警語不在其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條要與被告的傳喚制度對照著讀。《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傳票的第四款寫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這是對被告的傳喚;而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是通知書,兩者名稱、簽名者與記載事項都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只準用第一款至第三款,也就是姓名等基本資料、案由與應到之日時處所,把拘提的警語留在傳票那一邊。

要件拆解上,通知書所生的效果不是直接拘提,而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與被告的情形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被告的傳喚由檢察官或審判長簽名,其不到場即得拘提;犯罪嫌疑人的通知則多了一道報請的程序,因為司法警察官本身沒有核發拘票的權限。

執行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核發與執行分屬不同機關,這是令狀原則在拘提上的體現。易混淆之處是通緝,《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三種文書的簽名者剛好是三個不同層級,命題者常把它們交叉出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犯罪嫌疑人到場後應告知之事項,或改問未經合法通知即報請核發拘票的效果。

通知與傳喚的差異,還可以從到場之後的處理看出來。《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柱句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夜間詢問的限制針對的是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這是通知制度的配套設計。執行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多人執行時仍以同一件拘票為據。整體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通知的方式、簽名的主體、通知書的記載事項與不到場的效果,把《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兩項讀完就能一次解決;

它之所以容易錯,是因為考生常把被告傳票上的拘提警語誤植到通知書上。《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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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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