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B限於故意犯罪者,始得逮捕之
- C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
- D無需令狀
正解 B — 限於故意犯罪者,始得逮捕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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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現行犯逮捕之主體、現行犯之定義,以及逮捕時強制力之使用。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就現行犯所下之定義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該定義以犯罪之實施與即時發覺為準;(B) 另外加上限於故意犯罪者始得逮捕之限制,與該項定義不同,屬錯誤之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逮捕主體不以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為限。
- (B)
敘述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該條就現行犯與以現行犯論之情形所設之判準,均係著眼於犯罪之時間接近性與外觀可辨識性,並未以故意犯罪為要件。
- (C)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惟以必要程度為界。
- (D)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既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逕行逮捕即不待令狀,這也是令狀原則在現行犯情形下的例外。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現行犯或以現行犯論之人;
- 要件二,逮捕人不限身分;
- 要件三,遇抗拒得使用必要程度之強制力;
- 要件四,全程不以令狀為前提。
- 將 (B) 所稱之故意犯罪要件放進來,即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現行犯看的是時間與外觀,不看故意或過失;不問何人、不待令狀,但強制力不得逾必要程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現行犯制度的正當化理由,在於犯罪事實在時間與空間上都還很清楚,誤認的風險低,所以法律容許任何人不待令狀就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原文為:「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原文為:「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兩款描述的都是外觀上的可辨識性,與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無關,這正是 (B) 被設計成錯誤選項的地方。
要件拆解上,逮捕之後緊接著的是解送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一般人逮捕現行犯後不得自行留置,這是防止私刑的設計;而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則有解送檢察官的義務,並設有輕罪與告訴乃論之罪的例外。
易混淆的對照是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原文為:「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追躡現行犯而搜索住宅,是現行犯制度延伸出來的處所搜索事由,與逮捕本身仍屬兩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準現行犯的認定時點,或改問逮捕後未即時解送、未即時訊問的法律效果,此時要接到訊問與羈押聲請的時限規定上去。逮捕之後的時限與訊問,是這一題最常見的延伸。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現行犯被逮捕後仍要即時訊問,並據以計算後續的聲請時限。而《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這是對逮捕人所設的查證程序,用來避免濫捕。另一個常考的比較對象是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逕行拘提的發動主體與急迫要件,與現行犯逮捕的不問何人、不待令狀,形成明顯的對照組。
《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