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主張:第二審調查上訴是否逾期時,僅傳訊其住所地的大樓管理員乙,卻未讓其進行交互詰問,侵害其詰問權。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1. A有理由。送達是否合法,關乎甲上訴期間是否屆滿之計算,對甲之權利影響甚巨,應採嚴格的證明,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2. B無理由。送達是否合法,係屬自由的證明之事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不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3. C有理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二審既然傳訊證人乙,自應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方才符合憲法保障詰問權之意旨
  4. D無理由。甲所涉案件屬於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故甲上訴三審之主張仍屬無理由

正解 B — 無理由。送達是否合法,係屬自由的證明之事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不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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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區分,以及訴訟程序事實之調查方式。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嚴格證明法則所及者為認定犯罪事實與科刑事實之證據;上訴是否逾期屬訴訟程序上之事實,依實務見解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其調查方式不以行交互詰問為必要,第二審僅傳訊大樓管理員乙而未行交互詰問,於法無違,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送達是否合法固然影響上訴期間之計算,但依實務見解,該事實屬訴訟程序事實,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區分。

  2. (B)

    正確。訴訟程序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法院得選擇適當之調查方式,不以交互詰問為必要。

  3. (C)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所闡釋之詰問權,係針對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人而發;本件所調查者為上訴是否逾期之程序事實,與該號解釋之射程不同。

  4. (D)

    錯誤。本件甲所提起者為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係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其上訴,(D) 逕以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為由否定甲之主張,與題示之訴訟進程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待證事實為送達是否合法、上訴是否逾期;
  2. 要件二,該事實屬訴訟程序事實而非犯罪事實;
  3. 要件三,故不受嚴格證明法則拘束;
  4. 要件四,第二審傳訊管理員乙即為適當之調查方式,甲之主張無理由。

記憶點

犯罪事實走嚴格證明,程序事實走自由證明;詰問權的戰場在犯罪事實,不在送達日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嚴格證明法則的條文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它要求作為判斷依據的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所謂合法調查,指的是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證人須依人證的調查方式進行;而這一套要求的射程,實務見解限於犯罪事實與科刑事實。訴訟程序上的事實,例如送達是否合法、上訴是否逾期、聲請是否適法,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法院得以適當方式調查,不必踐行交互詰問。

要件拆解上,本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待證事實的性質:管理員乙所要證明的是傳票或判決正本何時送達,這是程序事實。第二層是調查方式:既屬自由證明,法院傳訊乙而未行交互詰問並不構成程序違法,也就不會落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範疇。《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之原文為:「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該款所指者是應調查而未調查,與本件的調查方式之爭不同。

易混淆之處是可上訴性。《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2 款之原文為:「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該項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而本件甲所犯為強盜罪,並不在該款之內,(D) 的前提因此不成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自白任意性的調查方式,或改問管轄權有無、迴避事由等程序事實的證明程度。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的區分,實益在於調查方式與證據要求的鬆緊。

嚴格證明要求證據具備證據能力並經法定的調查程序;自由證明則容許法院以適當方式進行,例如函查、閱卷或單純訊問,不必踐行完整的人證調查程序。本題第二審傳訊大樓管理員乙,即屬自由證明之下的適當調查方式。至於程序事實與犯罪事實的界線,《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舉證責任的對象寫的是犯罪事實,這從另一個方向支持了程序事實不受同一套要求拘束。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4 款之原文為:「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第二審若對上訴逾期的認定完全不說明理由,才會落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範圍,這與調查方式之爭是兩回事。《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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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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