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此項聲請,應由何法院裁定?

  1. A案件已上訴於最高法院,應由最高法院裁定
  2. B如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裁定;尚未送交者,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3. C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4. D甲提出上訴書狀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出上訴書狀後,由最高法院裁定

正解 C — 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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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案件上訴第三審後,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由哪一個法院裁定。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者,依該項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至於尚未送交者,案件卷證仍在第二審,依實務見解同樣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兩種情形的結論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就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之情形,明白把裁定權交給第二審法院,並非由最高法院裁定。

  2. (B)

    錯誤。(B) 以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作為分界,然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已送交者仍由第二審法院裁定,該分界並不成立。

  3. (C)

    正確。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4.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所設之判準為案件是否在第三審上訴中及卷證所在,並非以有無提出上訴書狀為分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經法院羈押後上訴於最高法院;
  2. 要件二,其聲請事項為具保停止羈押,屬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
  3. 要件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
  4. 要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及實務見解,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記憶點

上了第三審,羈押的事還是第二審在管;卷證送沒送交,結論都一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羈押相關處分的裁定權,原則上跟著案件走。《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這一項先把哪些事項要用裁定講清楚,第 2 項才處理第三審上訴中的管轄問題。

要件拆解上,立法者之所以把裁定權留在第二審,理由在於第三審是法律審,不直接調查事實,而羈押與停止羈押的判斷高度依賴事實與卷證。《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這一項正好印證上述設計:卷證即使已送交第三審,第二審仍可調回來看,所以沒有必要把裁定權一併移轉。至於卷證尚未送交的情形,條文未直接規定,實務見解仍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本題此半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制度面上,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權人與程序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而《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偵查中停止羈押的決定程序,或改問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在效果上的差異。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要分清楚。

《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停止羈押的方式除具保外尚有限制住居,本題只問具保一種。而《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4 項就偵查中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沒入保證金、退保及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事項,另設有由檢察官以命令行之的規定,可見裁定與命令的分工在同一條裡也有交代。實務上要注意的是,羈押事項的裁定權跟著卷證與事實審走,而不是跟著上訴狀走,(D) 以有無提出上訴書狀為分界,正好把這個原理弄反了。

《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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