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罪嫌不成立,法院應如何諭知判決?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
- B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無罪諭知
- C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 D竊盜部分不受理判決,傷害部分無罪判決
正解 A — 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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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想像競合犯之一部撤回告訴、他部不成立犯罪時,判決主文應如何諭知。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之原文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傷害部分經撤回告訴,該當該款之不受理事由;竊盜部分不成立犯罪,則屬《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所定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想像競合之二部分既然一為不受理、一為無罪,均非有罪判決,無從由有罪部分吸收,依實務見解應分別諭知,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諭知無罪判決,二者各有主文。
- (B)
錯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以本案有有罪判決可資吸收為前提;本件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並無有罪主文,該處理方式失其前提。
- (C)
錯誤。同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亦須有有罪判決可資吸收,本件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欠缺該前提。
- (D)
錯誤。(D) 把兩種判決對調,傷害部分係告訴經撤回,屬《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之不受理事由;竊盜部分係不能證明犯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之無罪事由,二者不可互換。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之傷害與竊盜;
- 要件二,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且告訴經撤回;
- 要件三,竊盜經認定不成立;
- 要件四,二部分均無有罪主文,故各自諭知不受理與無罪。
記憶點
不另為諭知要有有罪主文可以掛;沒有有罪部分,就各判各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想像競合犯是裁判上一罪,起訴與判決在形式上以一罪處理,但這只在有有罪判決可以承載的時候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是程序判決,無罪則是實體判決,兩者性質不同,也因此不能互相吸收。本題的巧妙之處在於,它把有罪的可能性完全拿掉,於是傳統上以有罪主文吸收其他部分的作法失去依附。
要件拆解上,先看告訴的撤回。《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本件於法院審理時撤回,時點合法,撤回的效果就落在第 303 條第 3 款。再看竊盜部分,法院認定罪嫌不成立,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諭知無罪。兩個部分各自具備完整的判決要件,主文自然要分別記載。
易混淆的對照是告訴不可分。《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那是主觀不可分的問題,與本題的客觀競合關係不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想像競合一部不受理、他部無罪時主文安排的處理方式,這一點要誠實寫明。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改問一部有罪、他部撤回告訴的處理,此時因為有有罪主文可以吸收,答案就會反過來。
想像競合的訴訟法效果,在起訴與判決兩端都有反映。起訴端的正式退場機制寫得很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在判決端,法院對於已起訴的全部事實都要有所處理,只是處理方式因有沒有有罪主文而不同。本題把有罪的可能性拿掉之後,兩部分就各自回到自己的判決類型。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之原文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不受理判決的事由多屬程序上的瑕疵,而告訴經撤回列在第三款,性質上是訴追條件事後消滅。同一題型還可能改問撤回告訴的時點,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後才撤回,就不生撤回的效力,判決結果會完全不同。《刑事訴訟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有部分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於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題各項說明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之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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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