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我國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執行,何者正確?

  1. A就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有所疑義者,應送交律師公會做解釋
  2. B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制定;律師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制定
  3. C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其法源為法官法,律師倫理規範其法源為律師法
  4. D違反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者,直接送職務法庭審理;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者,則於律師公會審議

正解 C — 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其法源為法官法,律師倫理規範其法源為律師法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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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部倫理規範各自的授權法源,以及違反規範時的處理機關。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 條規定:「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 條規定:「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律師倫理規範》第 1 條規定:「本規範依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三部規範都在開宗明義的條文裡寫明授權母法,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同源於《法官法》,律師倫理規範則源於《律師法》,與本選項所述完全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律師法》第 12 條規定:「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自身尚受主管機關監督,法令疑義的處理機關另有其人。

  2. (B)

    錯。《律師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應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法務部備查。」訂立者是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法務部是備查機關。

  3. (C)

    對。《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這正是法官倫理規範的授權依據。

  4. (D)

    錯。《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法官不當言行的第一線處理是職務監督。

涵攝步驟

  1. 題目問(制定)與(執行)兩件事:制定端讀三部規範各自開宗明義的授權條文,執行端讀各自的處理程序規定。

記憶點

三部倫理規範開宗明義的那一條就是它們的身分證,母法只有《法官法》與《律師法》兩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官倫理規範》第 1 條規定:「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 條規定:「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律師倫理規範》第 1 條規定:「本規範依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三部倫理規範都在第 1 條寫明授權母法,這是本題最直接的線索: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同出於《法官法》,律師倫理規範則出於《律師法》。

就訂定機關而言,《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可知法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訂定,並須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律師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應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法務部備查。」訂立權在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法務部僅為備查機關。選項 B 把訂定權與備查權混在一起,也把律師端的訂定機關寫成了行政機關。

就適用疑義而言,《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9 條規定:「法務部得設諮詢委員會,負責本規範適用疑義之諮詢及研議。」可見倫理規範的疑義由規範自己指定的機關處理;而《律師法》第 12 條規定:「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自身受主管機關監督,選項 A 所稱送交律師公會解釋,於條文上找不到依據。

就違反規範的處理而言,《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規定:「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一、勸告。二、告誡。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律師端確實由所屬公會審議;至於法官端,《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法官不當言行先進入職務監督;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依《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應付個案評鑑。至於懲戒,《法官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選項 D 所稱之直接送職務法庭與此不符。

就律師端還要再分一層:《律師倫理規範》第 49 條處理的是公會內部的審議與處置;而《律師法》第 39 條第 3 款規定:「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違背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者,另須付懲戒,公會審議與懲戒是並存的兩個層次。

同一考點還會換成倫理規範的法律性質來考:它是法律授權訂定的規範,違反它可能成為個案評鑑或懲戒的事由,並非單純的道德勸說。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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