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5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法官於審理某刑事傷害案件時,得知任職同法院之夫乙法官刻正審理該案之民事求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法官為夫妻,任何職務上資訊均得互相分享
  2. B甲法官如認必要時,得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訴訟進行情形
  3. C甲法官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和解情形,違反審判獨立及法庭尊嚴,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4. D甲法官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得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和解情形

正解 C — 甲法官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和解情形,違反審判獨立及法庭尊嚴,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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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當庭以電話向承辦他案的配偶法官探詢案情,是否違反倫理規範。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甲法官當庭致電乙法官探詢其承辦民事事件的和解情形,雖非該條所禁之關說或請託,仍在法庭上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夫妻關係正是該條所稱的家庭關係。

  2. (B)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所規範的對象是他人承辦之案件,是否由法官自認必要,並不是該條所設的例外。

  3. (C)

    對。本項三截各有依據:審判獨立見《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庭尊嚴見《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見同規範第 3 條。當庭致電探詢他案,三者同折。

  4. (D)

    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傷害罪是否告訴乃論,並不改變該民事事件係由乙法官承辦的事實。

涵攝步驟

  1. 要件(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之行為)→ 甲當庭致電探詢乙法官承辦之他案;
  2. 要件(法庭莊嚴及秩序)→ 該行為發生在法庭上、當事人在場。

記憶點

配偶也是(他人),職務資訊不因夫妻關係而共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法官倫理規範》的三條規定疊在同一個事實上。首先是關說與請託的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該條的規範對象是(他人承辦之案件),並未區分承辦人是同事、上級或配偶,甲法官之夫乙法官雖是家庭成員,就案件而言仍屬他人。

其次是家庭關係的隔離,《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該條明文把家庭關係列為不得使審判受影響的因素,選項 A 主張夫妻間職務資訊均得分享,與此文義相反。

第三是法庭上的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當庭撥打電話探詢他案,除了接觸本身的問題,還讓在庭的當事人親眼看見兩案之間的私人聯繫,對司法信賴的折損比庭外接觸更直接。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題幹刻意鋪陳兩個看似正當的理由:一是(認有必要),二是(告訴乃論)。就前者,《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的文義並未把法官的主觀必要性列為除外情形;就後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告訴乃論影響的是訴追條件與撤回告訴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與否是告訴人的處分權,並不是法官探詢他案的正當化事由。

《法官倫理規範》另有一組平行的規定值得一併記憶。《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由此可見規範對家庭成員採取的是隔離與監督並行的態度。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換成法官向同院其他法官詢問分案、量刑或評議意見,判準仍然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7 條的(他人承辦之案件)這一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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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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