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之要求?
- A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可以參加政黨,但不可以參加政治活動
- B檢察官於下班且非執行公務時間,在不表明其為檢察官身分下,可以為公職候選人之選舉活動站台助選
- C檢察官一樣擁有憲法保障之參政權,任職期間可先登記參選公職人員選舉,但當選後即應立刻辭去檢察官職務
- D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正解 D —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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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任職期間的政黨與政治活動禁止,以及參選公職時的辭職時點。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該項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於檢察官,內容包含任職期間不得參加與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兩層,與本選項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禁止者為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把兩者切開處理與該項文義不符。
- (B)
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站台助選即屬第 1 款所稱之公開發言。
- (C)
錯。《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辭職的時點原則上在任期屆滿一年以前,不是當選之後。
- (D)
對。《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超出黨派以外正是本選項的價值基礎。
涵攝步驟
- 要件(任職期間)→ 現職檢察官;
- 要件(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 一律禁止;
- 要件(任職前已參加)→ 應退出之。
記憶點
任職期間不參加、任職前已參加要退出、選公職原則上應於任期屆滿一年前辭職,重行選舉、補選與解散後立委選舉則放寬到登記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規範基礎有三層。第一層是身分定位,《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題幹第一句話幾乎就是這一項的改寫,超出黨派以外是後續一切政治活動禁止規定的價值起點。《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並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兩條互相呼應。
第二層是政黨與政治活動的禁止,《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該項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於檢察官。這一項有兩個動作:一個是消極的不得參加,範圍及於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另一個是積極的退出義務,針對任職前已參加者。選項 A 把參加政黨與參加政治活動切開,容許前者而只禁止後者,與消極的不得參加的範圍不合,對積極的退出義務則隻字未提;選項 D 兩者俱全,所以是正確的。
第三層是參選的時點,《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由這兩項可知,辭職期限原則上是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僅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才放寬到辦理登記前;辭職是登記參選的前置條件,違反的效果是連登記都不能為之,選項 C 所稱(先登記參選、當選後辭職)的順序恰好顛倒。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則把政治活動具體化,該項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該項所列三款均以行為態樣為要件,並未把(下班時間)或(未表明檢察官身分)列為除外情形,選項 B 想用這兩個條件脫身,在條文上找不到出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主體換成法官、把行為換成參加政治性集會,此時要記得《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另有更細的四款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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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8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