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官對於司法案件評論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官得對非自己承辦且尚在法院繫屬中之案件,為公開評論,並預測未來判決結果
- B法官對於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一律不得公開發表言論
- C法官就非自己承辦的案件判決,認為媒體報導不實,得接受節目採訪,透露私下得知的評議實情,以衡平視聽
- D法官應要求書記官等受其指揮或監督之法院人員,不得就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公開發表足以影響裁判公正之評論
正解 D — 法官應要求書記官等受其指揮或監督之法院人員,不得就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公開發表足以影響裁判公正之評論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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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對司法案件公開評論的界線,以及對所屬法院人員的要求義務。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該項把言論限制的射程由法官本人延伸到書記官等受其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本選項所述正是這一項的內容,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預測尚在繫屬中案件的判決結果,正是可能影響裁判公正的言論。
- (B)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之外設有但書,所以並非一律不得發表。
- (C)
錯。《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上節目透露私下得知的評議實情,直接折損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D)
對。《法官倫理規範》第 13 條規定:「法官就審判職務上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應要求其切實依法執行職務。」與第 17 條第 2 項的要求義務相互呼應。
涵攝步驟
- 要件(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 書記官;
- 要件(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 選項所指案件;
- 效果(法官應要求其遵守)→ 選項 D。
記憶點
法官的言論義務有兩層:對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公正的言論(但書另設兩個出口),還要要求受其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一併遵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主軸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把要件拆開,限制的對象是(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案件,限制的內容是(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的言論,並設有兩種除外情形:一是依合理預期不足以影響公正,二是本於職務上所必要的公開解說。選項 A 要法官對尚在繫屬中的案件公開評論並預測判決結果,兩個要件都踩中;選項 B 把限制講成(一律不得公開發表言論),忽略了但書的兩個出口。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這是本題的正解所在。這種要求所屬人員一併遵守的體例,在同一部規範裡反覆出現:《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法官倫理規範》第 13 條規定:「法官就審判職務上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應要求其切實依法執行職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四條合起來可以看出,規範不只課予法官不作為義務,也課予監督義務。
選項 C 另涉及非公開訊息的問題。《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評議過程是合議庭內部形成心證的歷程,法官在節目上透露私下得知的評議實情,縱使動機是澄清報導,仍然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律師端有體例相似的對照條文。《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該條以判決確定前為時間界線,與法官端以繫屬中為界線,可以並列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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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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