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0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保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律師對當事人所負之保密義務,於彼此間之委任關係結束後免除
  2. B律師對於受任內容應嚴守秘密,即使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後,仍不得揭露
  3. C律師因承辦案件所知悉當事人之秘密,其同一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對之不負有保密義務
  4. D律師因處理受任事件而被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報酬,於答辯之必要範圍內,得揭露原應保密的受任事件內容

正解 D — 律師因處理受任事件而被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報酬,於答辯之必要範圍內,得揭露原應保密的受任事件內容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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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保密義務的存續期間、得揭露的法定情形,以及同事務所律師的連帶限制。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柱句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律師因處理受任事件而被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報酬,正是該款所定之情形,於答辯之必要範圍內得為揭露,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課予律師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的義務,可見律師的義務並不隨委任關係終了而全部消滅,保密義務自亦不因此免除。

  2. (B)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本文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該本文以未經告知並得同意為禁止的前提,經告知並得同意者即不在禁止之列。

  3. (C)

    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1 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就利益衝突亦受相同之限制;保密義務同受拘束,則為通說與實務所肯認。

  4. (D)

    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3 款所定之情形,涵蓋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事訴訟被告的狀況。

涵攝步驟

  1. 要件(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 請求返還報酬之訴;
  2. 要件(需主張或抗辯)→ 答辯;
  3. 要件(必要範圍內)→ 限於答辯所必要。

記憶點

保密是原則,《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的各款是出口,出口還有(必要範圍內)這道閘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律師保密義務的四個面向一次考完。基準規定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該條本文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由本文可知,保密的對象是受任事件內容,解除的方式是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兩者缺一不可,所以選項 B 說即使告知並得同意仍不得揭露,把本文的解除機制整個抹去,是錯的。

接著是例外的入口,《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柱句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該柱句設了兩道門檻:一是必須落在所列各款之一,二是必須在必要範圍內。各款之中與本題直接相關的是第 3 款,《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被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報酬,同時符合前段的委任關係所生爭議與中段的成為民事訴訟被告,故選項 D 正確;但要注意柱句的第二道門檻仍在,揭露僅限答辯所必要的範圍。

再看義務的存續期間。《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規定:「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律師應依委任人之要求,提供檔案影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但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不在此限。」該條明文把義務延伸到委任關係結束之後,可見委任關係終了並不是律師義務的終點,選項 A 因此不能成立。

最後是同事務所的連帶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1 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

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該條把利益衝突的限制擴及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並自設但書與通知義務。至於保密,其對象是受任事件內容本身,同事務所律師因承辦而知悉者同受拘束,此為通說與實務所肯認,選項 C 的敘述與此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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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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