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釋示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B行政釋示對於法官無法律上拘束力
- C行政機關變更函釋,前函釋並非當然錯誤
- D行政機關變更函釋,關於新舊函釋之適用,採從新從優原則
正解 D —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關於新舊函釋之適用,採從新從優原則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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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釋示(函釋)於時間上之適用範圍,以及變更釋示時新舊釋示之處理。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該號解釋意旨,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故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主管機關嗣後變更釋示者,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不受後釋示之影響。可見新舊釋示之適用係以處分是否已確定、前釋示是否違法為判準,而非採所謂從新從優原則。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行政釋示旨在闡明法規原意,並非另創規範,故其適用時點回溯至該法規生效之日。
- (B)
正確。釋示屬行政機關內部統一法令見解之作用,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之得依其確信予以審查而不受拘束。
- (C)
正確。變更釋示係主管機關就同一法規改採不同見解,其變更不當然表示前釋示違法。
- (D)
錯誤,即題目所問者。變更函釋後之適用,並非以對相對人有利與否為選擇標準,而係以既有處分是否確定、前釋示有無違法為斷。
涵攝步驟
- 先確認釋示之性質為闡明法規原意;
- 再確認其適用時點與法規生效日一致;
- 最後就變更釋示之情形,區分處分已確定與未確定,分別判斷是否受後釋示影響。
記憶點
函釋是把法規原本的意思講清楚,所以往前適用到法規生效之日;而後函釋要不要影響先前已確定的案件,看的是前函釋有無違法與法秩序安定,不是看新舊何者對人民較有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所在
這一題四個選項都在複述同一號解釋的不同片段,因此決定性依據不是任何一條法律條文,而是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的解釋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行政釋示之溯及適用與變更效果。誠實地把這一點指出來,比硬找一條看似相關的條文更重要。
概念拆解:釋示的性質
行政釋示在學理上被歸入解釋性行政規則,其功能是對下級機關與屬官統一法令見解,本身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正因為它只是闡明既有法規的意思,它的效力時點才會與被解釋之法規同步;如果承認釋示可以另創規範,就必須另行處理其生效日與法律保留的問題。這也是選項 (A) 與 (C) 之間的內在關聯:因為釋示只是闡明,所以既可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也才會在變更時不當然認定前釋示為錯誤。
對法官的拘束力
選項 (B) 涉及權力分立下的審判獨立。行政釋示對行政體系內部有拘束力,但法院審理個案時,就法規之解釋有獨立判斷之權,得不受行政機關見解之拘束;如認該釋示與法規意旨不符,得於個案中不予適用。這與行政機關內部必須遵循上級釋示的義務,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
變更釋示的處理順序
依該號解釋意旨,處理順序可整理為:第一步,判斷後釋示發布時,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第二步,若已確定,原則上不受後釋示影響,例外是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第三步,若尚未確定,則於後續程序中依正確之法令見解處理。選項 (D) 所稱從新從優原則,是行政罰法上就裁處時法律變更所設特別規定之思維,與釋示變更之處理架構並不相同,命題者正是利用這一點設下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組概念還常以下列方式出題:一是問釋示可否作為信賴基礎而生信賴保護;二是問人民得否直接針對函釋提起爭訟;三是把釋示與法規命令並列,問二者在訂定程序、發布方式與對外效力上之差異。準備時應把闡明原意這個定性當作主軸,多數結論都可以由它推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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