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關於受益人應返還受領之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受益人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於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前即已存在
  2. B行政機關得以口頭通知方式確認返還之範圍
  3. C受益人受領之給付已不存在者,行政機關一律不得請求返還
  4. D請求返還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人民提起訴願而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正解 D — 請求返還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人民提起訴願而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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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之給付返還,包括返還義務之發生時點、確認方式、返還範圍與執行時點。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行政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返還後,受益人如提起訴願,該返還處分即尚未確定,依該項規定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返還義務係以該處分經撤銷等而溯及既往失效為前提。

  2.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該項明定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3.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範圍既依所準用之不當得利規定決定,即應視受領人之情形而定。

  4. (D)

    正確,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系爭處分為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處分且經撤銷而溯及失效,返還義務於此時發生;
  2. 次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3. 再依同法第 127 條第 2 項定其範圍;
  4. 最後依同法第 127 條第 4 項,於返還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記憶點

返還這件事有四個關卡:撤銷後才發生、要用書面處分確認範圍、範圍準用不當得利、處分確定前不能移送執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原僅有二項,僅規定返還義務及其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實務上長期爭議行政機關究應以行政處分命返還,抑或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該條嗣後增訂第三項與第四項,明定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返還,且於該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爭議因而落幕。本題所適用者為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時生效之版本,該四項規定均已在位,這也是本題四個選項能夠逐項對應到同一條各項的原因。

要件拆解:返還義務的成立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前段就返還義務設有三項要件:其一,該處分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二,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其三,該處分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三項齊備,受益人始負返還義務。與此相呼應者為《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該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該條本文說明撤銷的溯及效力,正是返還義務的法律基礎;而其但書允許另定失效日期,則說明返還義務的時間範圍仍可能因機關之決定而變動。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返還義務的發生時點提前到撤銷之前。

範圍與信賴保護的交錯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所定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使返還範圍隨受領人之情形而不同。與之相關者為信賴保護的結構:《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該條列舉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三種情形。反之,《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可見同一撤銷事件中,返還與補償是兩組可能同時運作的規則。

程序保障的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所定於返還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是對人民程序保障的具體展現:機關雖得以行政處分自行確認返還範圍而無須另行起訴,但相對人一旦提起行政爭訟,執行即應暫緩。這與《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所定原處分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之原則,形成一個明文的例外,考生應特別留意這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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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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