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補償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財產上損失?

  1. 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2.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
  3. C法規准許廢止
  4. D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正解 B —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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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事由,以及其中哪些事由之廢止須對受益人給予信賴補償。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而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B) 所述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正是該款所定情形。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而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係《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該款未見於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所定應補償之事由。

  2. (B)

    正確,為本題答案。

  3. (C)

    法規准許廢止者,係《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規定:「一、法規准許廢止者。」該款亦未見於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所定應補償之事由。

  4. (D)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係《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規定:「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該款同樣未見於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所定應補償之事由。

涵攝步驟

  1. 先把選項所述事實對回《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的款次:(C) 為第一款、(D) 為第二款、(A) 為第三款、(B) 為第四款。
  2. 再依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所定補償要件,該項係以依第四款、第五款廢止者為限,故僅 (B) 符合。

記憶點

廢止合法授益處分要補償的,是第四款、第五款那兩種與受益人無關的公益事由;法規准許、保留廢止權、未履行負擔這三種,受益人本來就應有預期或可歸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逐款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同法第 123 條第 1 款規定:「一、法規准許廢止者。」同法第 123 條第 2 款規定:「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同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同法第 123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把五款逐字列出,本題的答案即一目了然:《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所定補償要件,係限於依第四款、第五款廢止之情形。

立法上的區分理由

前三款與後兩款的分野,可從可歸責性與可預期性理解。第一款之情形,法規既已准許廢止,受益人於受領利益時即應預見該利益可能被收回;第二款之情形,機關已於處分中保留廢止權,其信賴基礎自始附有保留;第三款之情形,廢止係因受益人自己未履行負擔,可歸責於受益人。反之,第四款與第五款之事由原則上非受益人所得預見或控制,其信賴之落空係為公益而犧牲,故立法者課予機關補償義務。

補償的準用與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由此可知廢止補償準用撤銷補償的三項規則:同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同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同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補償額度有上限、爭議循給付訴訟、請求權有期間限制,這三點是本題延伸考點中最常出現的。

易混淆條文對照

應與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補償規定並列閱讀。《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撤銷處理的是違法處分,補償以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為要件;廢止處理的是合法處分,補償則以廢止事由落在第四款、第五款為要件。兩者的判準完全不同,混用即會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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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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