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1. A締約雙方不知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締結,因此以口頭協議為之
  2. B締約雙方不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
  3. C締約雙方不知所定雙務契約中彼此之給付顯不相當
  4. D締約雙方不知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正解 B — 締約雙方不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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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及其是否以締約雙方明知為要件。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柱句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同法第 142 條第 2 款規定:「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該款除須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外,另以締約雙方明知為要件。(B) 所述雙方均不知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該款要件未具備,自不生無效之效果。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本文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以口頭協議締結而未具備法定方式者,同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準用民法有關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之規定,其結果為無效。

  2. (B)

    非屬無效,為本題答案。

  3. (C)

    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雙務契約中彼此給付顯不相當者,同法第 142 條第 4 款規定:「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故為無效。

  4. (D)

    無效。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準用民法有關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之規定,其結果為無效。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四個選項所指均為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2. 再逐項檢驗無效依據:(A)、(D) 循準用民法之路徑,(C) 循雙務契約要件不符之路徑,(B) 則須檢驗明知要件而未成就。

記憶點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的四款無效事由裡,只有第二款額外要求締約雙方明知,不知情就掉不進這一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無效事由的兩種路徑

行政契約的無效,在《行政程序法》上有兩種並行的路徑。第一種是準用民法:《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同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凡民法上使法律行為無效之事由,例如違反法定方式、違背公序良俗、標的自始客觀不能等,均可能經由這種路徑導致行政契約無效。第二種是行政程序法自身所設之特別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並就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另設無效事由。本題的 (A) 與 (D) 走第一種路徑,(B) 與 (C) 走第二種路徑。

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的逐款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柱句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同法第 142 條第 1 款規定:「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同法第 142 條第 2 款規定:「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同法第 142 條第 3 款規定:「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同法第 142 條第 4 款規定:「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把四款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的分寸:第一款所對應之處分本身即為無效,瑕疵重大,故契約當然無效;第二款所對應之處分僅係得撤銷,瑕疵較輕,若逕使契約無效將破壞法律關係之安定,故額外要求締約雙方明知,等於把明知作為信賴不值得保護的表徵。

雙務契約的相當性要求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同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同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同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三款同時包含相當性與正當合理關聯兩項要求,前者防止對價失衡,後者即不當聯結禁止在契約法上的展現。選項 (C) 所述給付顯不相當,正是不符第三款而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4 款;而該款並不以雙方明知為要件,這正是本題把四個選項統一寫成締約雙方不知的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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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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