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2. 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3. C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4. D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正解 D — 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立學校與其聘任教師間法律關係之性質,以及教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時應循何種訴訟途徑救濟。

正解理由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係學校單方就教師身分關係所為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受此不利決定之教師,應循訴願及撤銷訴訟途徑救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D) 卻要求教師改提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與此救濟途徑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公立學校依法令設置、具單獨法定地位,該當此一定義。

  2. (B)

    敘述正確。教師聘任所形成者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實務見解認其屬行政契約。

  3. (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解聘等決定正屬之。

  4.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既為行政處分,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認定行為主體為行政機關,即公立學校;
  2. 第二步認定其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作成之決定,即解聘、停聘、不續聘;
  3. 第三步認定該決定對外直接發生終止或停止教師身分關係之效果;
  4. 三者具備,救濟途徑即定為訴願及撤銷訴訟。

記憶點

聘任是契約,解聘是處分;處分配撤銷訴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拆解後有四項要件: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以及單方作成。本題的陷阱設在最後一項:教師聘任固然出於雙方合意,但聘任關係成立後,學校依法作成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係本於法定職權單方形成,並非契約當事人合意終止,故不因基礎關係為契約而改變其處分屬性。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兩條並列即可看出 (D) 的問題所在:撤銷訴訟這條路既然是通的,確認之訴依其補充性即排在後面,不得逕行提起。

三、行政機關概念的外延:《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與同條第 2 項並列可知,行政機關的判準是有無單獨法定地位並從事公共事務,而非組織形式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公立學校雖非典型的行政官署,仍屬行政機關。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公立學校之行政機關地位、聘任之契約性質,以及解聘等決定之處分性質,其分辨點主要在司法院解釋與行政法院裁判所形成的見解,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本身並未就公立學校或教師聘任設專條規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題型是把主體換成公立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或把行為換成不予晉薪、不同意升等,測驗考生是否會被基礎法律關係是契約這件事帶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9 年 公法

→ 看 109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