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1. A未領有駕駛執照之甲,飲酒後駕車,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處罰
  2. B乙以偽造文件投標政府採購案件,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沒收押標金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將刊登公報及停權3年
  3. C丙進口貨物一批,未據實申報,主管機關依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規定分別處罰
  4. D丁非藥商,以單一之意思於電視上為藥物廣告,主管機關依藥事法規定,按刊播廣告次數,分別處罰

正解 D — 丁非藥商,以單一之意思於電視上為藥物廣告,主管機關依藥事法規定,按刊播廣告次數,分別處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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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適用界線,重點在區辨究竟是一個行為還是數個行為,以及所受措施是否均屬行政罰。

正解理由

丁基於單一意思在電視上刊播藥物廣告,縱使播出多次,在自然意義與法律評價上仍屬同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主管機關按刊播次數逐次裁罰,等於就同一行為重複處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得以分別處罰的前提是數個行為,本題並不具備。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未違反。無照駕駛與酒後駕車是兩個各自獨立、違反不同交通管理義務的行為,正屬《行政罰法》第 25 條所定分別處罰之情形。

  2. (B)

    未違反。追繳押標金與刊登公報停權的規範目的與性質不同:《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之情形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該款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或並予追繳,是對投標秩序所設之擔保責任;《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情形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該款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屬廠商資格之管制。

  3. (C)

    未違反。進口時未據實申報,同時發生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結果,各稅目義務各別,依各該稅法分別裁罰。

  4. (D)

    違反,為本題所選。單一意思決定下的一次廣告刊播行為,不因播出次數而變成數個行為。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認定行為數,單一意思、單一廣告內容,為一個行為;
  2. 第二步觀察處罰次數,主管機關按次分別處罰;
  3. 一個行為而受多次同種處罰,即牴觸一行為不二罰。

記憶點

先數行為,再數處罰;行為只有一個,罰就只能一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一行為不二罰的操作分兩層。第一層是行為數的認定,取決於行為人的意思決定與法規範的評價單位,而不是外觀上的動作次數;第二層才是所受措施是否同屬行政罰。兩層都通過,才會構成違反。本題 (D) 兩層都通過,故為正解。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分工:第 25 條處理數行為,第 26 條第 1 項處理刑罰與行政罰的競合,第 31 條第 3 項處理一行為觸犯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且處罰種類相同時的重複裁處禁止。本題 (D) 的形狀,正是同一行為被課以同一種類罰鍰多次。

三、刑罰優先的並列:《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此項說明刑事程序未終局科罰時,行政罰的裁處權即回復,可見一行為不二罰在跨法域時的處理方式與同法域內並不相同。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多半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行政法院對行為數的認定,以及對押標金追繳性質的評價。條文只給了數行為分別處罰的框架,至於某一組事實究竟屬一個行為或數個行為,須依實務見解判斷。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把媒介換成報紙連續刊登、網路網頁持續揭示;另一種是把 (B) 的兩項措施換成罰鍰加停業,此時就要回到處罰種類是否相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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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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