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物之設定及廢止為一般處分
- B直接供行政機關執行任務使用之行政用物,亦屬公物
- C既成道路因未經由法律行為之設定,且為私有,非屬公物
- D地下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亦屬公物
正解 C — 既成道路因未經由法律行為之設定,且為私有,非屬公物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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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物的概念與範圍,特別是既成道路雖為私有,是否仍屬公物。
正解理由
既成道路雖未經法律行為設定,且土地所有權屬於私人,但因供不特定公眾通行、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仍屬供公眾使用之公物,其公物性質不因所有權歸屬私人而喪失。(C) 以未經設定行為且為私有為由否定其公物地位,與此見解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公物之設定及廢止即依此適用一般處分之規定。
- (B)
敘述正確。公物依用途可分為供公眾使用者與供行政機關執行任務使用者,後者即行政用物,仍在公物概念之內。
-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既成道路因公用地役關係而具公物性質,不因未經設定行為或所有權為私有而否定。
- (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地下水如屬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即依該項屬於國家所有。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認有無供公目的使用,既成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
- 第二步檢視所有權歸屬,雖為私有但不影響公用關係;
- 第三步檢視成立方式,得因長久公眾通行而形成,不以法律行為為必要。
記憶點
公物看的是有沒有供公用,不是看登記在誰名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公物的核心要件是供公目的使用,而非所有權歸屬。以此為準,公物可依成立方式分為經行政行為設定者與因長久事實狀態而形成者,既成道路屬後者;亦可依使用型態分為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用物與供行政機關執行任務使用之行政用物,(B) 所述即後者。本題的陷阱正設在私有二字,誘導考生以民法上的所有權歸屬去決定公法上的公物性質。
二、公物與一般處分的連結:《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這一項把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與一般使用一併納入一般處分,其效果是這些行為必須遵守行政處分的成立、生效、救濟規則,而不是被當成單純的事實行為。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第 1 項處理土地所有權的保障與限制,第 2 項處理礦與天然力的國家所有,第 3 項處理增值利益的歸屬,三項並列可看出憲法對土地本身與附著於土地之礦、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採取不同的歸屬安排,(D) 所涉者為第 2 項。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其所有權人所受特別犧牲應予補償,其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的意旨,並非直接由條文字面推得,這也是本題以依實務見解命題的原因。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既成道路的補償問題、公物之廢止應循何種程序,或以公有地上的行政用物為例,測驗考生是否能區辨公共用物與行政用物。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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