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
- B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應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C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限制住居時,均應於處分前給予義務人陳述意見,方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 D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時,應受聽證結果之拘束
正解 B — 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應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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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上的職權調查原則、送達、陳述意見例外與聽證效力。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此即職權調查原則,兼含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義務,(B) 之敘述與條文完全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該項處理的是同一送達對象有數位代表人的情形;公同共有人係各自獨立的處分相對人,並非彼此的代表人,故不得僅對其中一人送達即認對全體發生效力。
- (B)
正確,即《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所定之職權調查原則。
-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該條第 4 款為「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限制住居即屬行政執行上之處置,故非一律須事前給予陳述意見。
-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條文所定為斟酌而非受其拘束,僅在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始從其規定。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定調查主體,行政機關應依職權為之;
- 第二步定調查範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第三步定注意義務,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記憶點
聽證結果要斟酌不是照辦;強制執行的處置可以先做後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雖然只有一項,卻同時課予三項義務: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第三項義務最常被忽略,它使行政機關不得只蒐集不利於當事人的資料,這也是與民事訴訟辯論主義最大的差別,亦為正當行政程序的核心內涵之一。
二、但書與例外的完整性:《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的但書規定:「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漏掉這一句,就會把斟酌誤讀成全無拘束力的形式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可見經聽證的處分另有書面與通知的要求,其程序密度高於一般處分。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與《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3 項並列,可看出送達規則的分工:第 69 條處理無行為能力人與機關、法人、團體之送達對象,第 71 條處理代理人。(A) 的錯誤,在於把數位代表人得擇一送達的規則,擴張到數位獨立相對人身上。
四、陳述意見的例外體系:《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各款,分別以處分數量、時間急迫、法定期間、執行處置、事實明確、侵害輕微、另有先行程序、保全或限制出境等為著眼點,其共同特徵是給予陳述意見在該情形下不具實益或將妨礙行政目的。本題 (C) 所涉的限制住居,即落在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這一款。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考的變體是把 (C) 改成罰鍰處分而問是否須先給陳述意見,或把 (D) 改問聽證程序的踐行要件;也常單獨拆出《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的某一款,給一組事實要考生判斷是否落入免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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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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