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財團法人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甲以自己名義對丙作成否准其申請補助之行政處分,丙不服,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管轄機關為何?

  1. A甲財團法人
  2. B乙機關
  3. C甲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4. D甲財團法人之設立機關

正解 B — 乙機關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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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時,訴願的管轄機關為何。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甲財團法人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並以自己名義作成否准處分,丙不服時,應向原委託機關即乙機關提起訴願。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甲財團法人是作成處分的受託團體,依《訴願法》第 10 條,訴願管轄機關是原委託機關,而非受託團體自己;若由甲自行受理,等於由作成處分者自我審查。

  2. (B)

    正確。乙機關為原委託機關,依《訴願法》第 10 條為訴願管轄機關。

  3. (C)

    錯誤。甲之主管機關係就財團法人本身為法人監督,與本件公權力的委託關係無涉,《訴願法》第 10 條所定的連結點是原委託機關。

  4. (D)

    錯誤。甲之設立機關同樣不是本件公權力的委託來源,亦不符《訴願法》第 10 條所定要件。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確認係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甲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
  2. 第二步確認處分係以受託團體自己名義作成,甲以自己名義否准丙之申請;
  3. 第三步依《訴願法》第 10 條,向原委託機關乙提起訴願。

記憶點

受託人出面蓋章,訴願卻回頭找委託的那個機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訴願法》第 10 條有三項要件缺一不可:其一,須是依法受委託,即委託本身有法規依據;其二,委託的內容是行使公權力,而非單純的事務性協力;其三,處分係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作成。若受託人是以委託機關名義作成處分,該處分本即歸屬委託機關,根本不需要本條的特別規定。

二、體系上的理由:本條的設計,是讓人民不必去追究受託團體在行政組織上的隸屬關係,而直接把救濟入口固定在有權監督該公權力行使的委託機關,避免因受託人是私法人而找不到上級機關,也確保審查者與作成處分者分離。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訴願法》第 4 條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該條第 6 款為「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為「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第 4 條處理的是機關體系內的層級管轄,其連結點是隸屬關係;《訴願法》第 10 條處理的則是委託關係,其連結點是委託行為本身,兩者判準完全不同。

四、機關變動的情形:《訴願法》第 11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三條合看,即構成訴願管轄的完整圖像:先認定原處分機關,再依隸屬或委託關係定管轄。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把受託對象改成自然人、把處分改成以委託機關名義作成,或再問一層後續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何,此時就要接回被告機關的認定規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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