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2. B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3. C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
  4. D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正解 B —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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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在申請人資格、更正請求、內部擬稿及救濟途徑上的異同。

正解理由

兩部法律就資訊內容有錯誤時,都設有請求更正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兩者資格要件並不相同。

  2. (B)

    正確,即上述兩條更正規定。

  3. (C)

    錯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該款設有但書,並非一律不予公開。

  4.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見不服閱覽卷宗之決定,原則上須併同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涵攝步驟

  1. 就更正請求此一比較點,兩部法律各有明文,故 (B) 成立。

記憶點

更正權兩邊都有;申請資格、內部擬稿、救濟途徑則兩邊不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是制度比較題,須逐一比對四個比較點。就申請人資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採國籍與互惠標準;《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則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採程序地位與利益關聯標準,兩套標準的軸線根本不同。

二、內部擬稿的處理並列:《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該項第 1 款為「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兩相對照,前者列為得拒絕的事由,後者則附有對公益有必要時得公開的但書,故 (C) 所稱一律不予公開並不正確。

三、部分公開的共通原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兩者都採部分公開原則,是本題另一個可以出題的比較點。

四、救濟途徑的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條所稱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仍須踐行法定的先行程序;而閱覽卷宗之決定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原則上併同實體決定聲明不服,兩者都不是逕行起訴。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把比較點換成收費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測驗考生是否知道資訊公開得收費而閱覽卷宗另有規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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