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公益團體以書面敘明,乙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命丙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並告知乙機關。如乙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甲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1. A將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視為否准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否准處分
  2. B提起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作成令丙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3. C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為違法
  4. D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依法執行法定職務

正解 B — 提起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作成令丙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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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民依公民訴訟條款,對怠於執行職務之主管機關,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正解理由

甲請求者,是要求乙機關對丙作成限期移除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甲所求既為行政處分之作成,即屬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其裁判方式另見《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訴訟須以已存在之違法行政處分為對象,機關單純不作為並非否准處分。

  2. (B)

    正確。甲所求為判命乙機關作成對丙的限期移除處分,屬課予義務訴訟。

  3. (C)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本件既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依其補充性即不得改提確認訴訟。

  4. (D)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該項明文排除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情形,本件請求者正是行政處分。

涵攝步驟

  1. 請求標的為令丙限期移除之行政處分,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訴訟類型即為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記憶點

要機關作成處分走課予義務訴訟,要其他給付才走一般給付訴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訴訟類型的選擇,取決於原告請求的標的。標的是除去一個已存在的處分,則為撤銷訴訟;標的是作成一個尚不存在的處分,則為課予義務訴訟;標的是處分以外的作為或不作為,才是一般給付訴訟。本題甲要的是乙機關對第三人丙作成命令,性質上是行政處分,因此只能是課予義務訴訟。

二、公民訴訟的位置:《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該條在行政訴訟法內為公益訴訟留了位置,並以但書把是否開放交由個別法律決定;《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可知這類訴訟仍須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的規定,本題即依請求標的回到課予義務訴訟。本題題幹已交代甲以書面敘明並告知乙機關、乙機關於書面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怠於執行,這兩項正是起訴的門檻。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第 2 條劃定的是行政訴訟的事物範圍,並以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保留特別規定的空間;第 3 條列出的則是類型,兩條合看即可知類型並非任選,而是依請求標的定之。《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規定:「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該條柱句所稱之訴訟即為課予義務訴訟。

四、原告適格的層次:一般行政訴訟以主觀公權利受損為原告適格的基礎,《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處理者則是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而起訴。本題請求的對象是第三人丙的違規狀態,甲本身未必是權利受損者,其起訴依據即落在該條但書所指的特別規定,這也是此類題目必然在題幹寫明書面告知與等待期間的原因。

五、實務見解與制度的位置:本題請求機關對第三人作成處分,其原告適格與訴訟類型的細部界定,主要靠環境法規的公民訴訟條款與行政法院見解建立。常見變體是把等待期間改短、把書面告知省略以測驗程序要件;或把請求改成請求機關代為清除並償還費用,此時標的變成財產上給付,答案即轉向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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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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