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制度,為行政訴訟所不採?
- A公示催告
- B假處分
- C假扣押
- D證據保全
正解 A — 公示催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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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法所採的暫時權利保護與證據保全制度,以及何種民事訴訟制度未被行政訴訟採用。
正解理由
假處分見《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假扣押見《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保全證據見《行政訴訟法》第 175 條,三者在行政訴訟法都各有專條明文,均為行政訴訟所採。公示催告則是民事訴訟法上為使不明的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即生失權效果而設的程序,行政訴訟法本法未見對應明文。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為行政訴訟所不採,即本題所選。公示催告是以公告向不特定人催告申報權利、逾期宣告失權的程序,行政訴訟法本法未見對應明文。
- (B)
行政訴訟有採。《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C)
行政訴訟有採。《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 (D)
行政訴訟有採。《行政訴訟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涵攝步驟
- 就四個制度逐一比對行政訴訟法有無對應明文:假處分、假扣押、保全證據均有專條;
- 公示催告則在行政訴訟法本法未見對應明文。
記憶點
保全三兄弟行政訴訟都收,公示催告是民事的失權程序,沒跟過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功能的對照: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三者都是為了使將來的本案裁判或執行不致落空而設的輔助程序,其功能與訴訟標的是公法或私法並無必然衝突,因此行政訴訟法各設專條加以繼受。公示催告則不同,它的核心是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申報權利的催告,並在逾期後宣告失權,處理的是私權歸屬與證券效力的問題,與行政訴訟的功能取向不同。
二、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分別對應兩種不同的假處分。第 1 項的要件是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而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目的在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第 2 項的要件是就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即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使定暫時狀態處分具有實質的暫時滿足功能,這是它與保全型假處分最大的差異。
三、金錢與非金錢的分工:《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1 項所定的假扣押,以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為目的;《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所定的假處分,則以公法上之權利為對象。兩條的分工標準是請求的內容為金錢或非金錢,這也是考題最常設計的比較點。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307-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讀這一條要注意它的方向:它以準用為原則,凡本法未規定準用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即亦準用,只有性質相牴觸者才落在原則之外。因此本題 (B)(C)(D) 三者在行政訴訟法各有專條可直接指出,(A) 則是本法未見對應明文,其有無適用餘地仍須回到性質是否相牴觸去判斷。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型題常改問保全證據應向何法院聲請,答案即回到《行政訴訟法》第 175 條起訴前後的分別;也常改問停止執行與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分工,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兩者的發動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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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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