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家賠償之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2. B國家賠償之範圍含被害人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3. C國家賠償之範圍僅限於財產上損害,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
  4. D國家賠償之計算,適用與有過失原則

正解 C — 國家賠償之範圍僅限於財產上損害,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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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賠償責任的賠償方法與賠償範圍,特別是是否及於非財產上損害。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賠償範圍因而回到民法的損害賠償法則,除財產上損害外,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亦及於非財產上損害的慰撫金。(C) 將賠償範圍限縮為僅財產上損害,與此規定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2. (B)

    敘述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賠償範圍適用民法規定,因而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3.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非財產上損害於符合民法所定要件時亦在賠償之列,不以財產上損害為限。

  4. (D)

    敘述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被害人與有過失時,同樣適用民法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據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定賠償方法,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2. 第二步定賠償範圍,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適用民法規定;
  3. 第三步得出結論,賠償不以財產上損害為限,故 (C) 錯誤。

記憶點

國賠法只寫框架,範圍與計算通通回民法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國家賠償法》第 5 條是一條銜接條款,它把國家賠償的內容面問題交回民法處理。國家賠償法本身只就成立要件、賠償義務機關、程序與時效作規定,至於損害的範圍如何計算、被害人與有過失如何評價、非財產上損害得否請求慰撫金,都不在該法的條文之內。理解這一點,(B)(C)(D) 三個選項就能一次處理完,這也是本題把三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放在同一題的原因。

二、賠償方法的原則與例外:《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的但書規定:「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這句但書有兩個限制:一是須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二是須依請求,機關不得逕行以回復原狀取代金錢賠償。《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則是財源的配套,使賠償責任在預算上有著落。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6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與《國家賠償法》第 5 條並列,可以看出三層適用順序:先看國家賠償法本身,次看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最後才回到民法。考題常在這個順序上設陷阱,例如以警械使用或冤獄賠償相關法制為例,問應優先適用何者。

四、程序面的並列:《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形成實體、程序兩條平行的銜接軌道,是本條系統性的記憶點;換言之,國家賠償在實體上倚賴民法,在程序上倚賴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自身只補充其特殊之處。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型題會改問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協議先行程序是否為起訴要件,或把賠償方法改成機關得逕行以回復原狀為之,以測驗但書中依請求三字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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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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