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B因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且因公益而特別犧牲時,屬於損失補償問題
- C人民向稅捐機關請求退還溢納之稅款,此種請求權之性質屬於損失補償請求權
- D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受害人後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正解 B — 因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且因公益而特別犧牲時,屬於損失補償問題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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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區辨,關鍵在於行為是合法或違法,以及是否構成特別犧牲。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以行為違法為前提,損失補償則針對合法行使公權力而使特定人為公益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犧牲。《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該項以不法侵害為要件,合法行使公權力所生的特別犧牲即不在其射程內,而應循損失補償途徑處理。(B) 之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責任型的國家賠償,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為要件,並非不問故意過失。
- (B)
正確。合法行使公權力造成特別犧牲者,屬損失補償問題;《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即為適例:「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C)
錯誤。溢納稅款的返還,是因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性質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非因合法公權力行為承受特別犧牲而生的補償請求權。
- (D)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後,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得對之求償。
涵攝步驟
- 第一步檢視行為適法性,係合法行使公權力;
- 第二步檢視損害型態,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受侵害;
- 第三步檢視是否為公益而承受超出一般人的特別犧牲;
- 三者具備即為損失補償。
記憶點
違法找國賠,合法而特別犧牲找補償;溢繳稅款則是公法上不當得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國家賠償責任的公務員責任型有五項要件:行為人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係不法侵害、侵害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其中不法這一項就是與損失補償的分水嶺。損失補償則不以違法為要件,而以合法行為加上特別犧牲為核心;正因為行為合法,國家不是在填補違法造成的損害,而是在調整公益與私益之間的負擔分配。
二、無過失責任的並列:《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型責任不以公務員故意過失為要件,但仍以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客觀瑕疵為前提,故仍屬國家賠償而非損失補償。(A) 的敘述若移到《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脈絡下才有部分道理,這正是本題的設計。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國家賠償的給付方法在國家賠償法內有統一規定;損失補償則多由各該作用法個別規定其補償項目與程序,兩者在規範密度上明顯不同,這也說明為何損失補償請求權必須回到個別作用法尋找依據。
四、公法上不當得利的位置:溢納稅款的返還與國家賠償、損失補償並列,構成公法上財產性請求權的三大類型。三者的觸發原因各不相同:國家賠償源於違法侵害,損失補償源於合法的特別犧牲,公法上不當得利則源於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C) 就是在測驗考生能否把第三類與第二類分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以土地徵收、疫病撲殺、防火拆除為例,問人民所得請求者為賠償或補償;或把公務員的行為改成合法但事後證明判斷錯誤,測驗考生是否會把違法與不當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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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