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7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1969年條約法公約關於保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保留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
  2. B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隨時得撤回,無須保留接受國之同意
  3. C當事國所提出的保留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4. D全部條約在保留提出國與保留反對國之間,均不生條約效力

正解 D — 全部條約在保留提出國與保留反對國之間,均不生條約效力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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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九六九年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保留的提出、撤回、限制及其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條約法公約關於保留之規定,屬國際公法規範,我國法典就此未設對應條文。依該公約,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除反對國明確表示不欲使條約在兩國間生效外,條約仍在雙方間生效,僅保留所涉及的條款於該範圍內不適用。(D) 卻謂全部條約在保留提出國與保留反對國之間均不生效力,將例外當成原則,故為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保留關係到條約義務範圍的變動,須留下明確紀錄,故應以書面提出並通知締約各方。

  2. (B)

    敘述正確。保留原則上得隨時撤回,且撤回是減少而非增加對他方的負擔,故無須經接受保留國的同意,但條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C)

    敘述正確。保留不得與條約的目的及宗旨不符,此為保留容許性的實質界限,避免當事國以保留掏空條約的核心義務。

  4.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反對保留原則上不阻卻條約在兩國間生效,除非反對國明確表示相反的意思。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確認保留已提出;
  2. 第二步確認他國表示反對;
  3. 第三步檢視反對國有無明確表示不使條約生效,若無,條約仍生效而僅保留所涉條款不適用,故 (D) 的全有全無敘述錯誤。

記憶點

反對保留不等於整部條約作廢,只是那幾條在兩國之間不算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的位置:保留制度的規範依據在條約法公約,屬國際公法的規範體系,我國法典未設對應的成文規定,故本題無從以國內法條文逐字比對;以下就其要件與效果作體系性的說明。

二、要件拆解:保留的合法性判斷分三層。第一層是條約本身有無禁止保留或限定得為保留的條款;第二層是該保留是否與條約的目的及宗旨相容;第三層才是其他締約國接受或反對的反應。三層依序檢驗,(C) 講的就是第二層,這一層是實質界限,不因他國接受而消滅。

三、效果的三種組合:其一,他國接受保留,則保留國與接受國之間,條約依保留所修改的範圍適用;其二,他國反對保留但未表示不使條約生效,則兩國之間條約仍生效,僅保留所涉條款在保留範圍內不適用;其三,他國反對並明確表示不使條約在兩國間生效,此時條約始不在兩國間生效。(D) 的錯誤,就在於把第三種情形寫成一律的結果。

四、程序面的並列:保留、明示接受保留與反對保留,均須以書面提出並通知締約各方;保留的撤回及反對的撤回同樣須以書面為之。(A) 與 (B) 分別對應提出與撤回兩端,兩者合看即可掌握程序的對稱性。撤回之所以不需要他方同意,是因為撤回使保留國承擔更完整的條約義務,對他方而言只有利益而無不利。

五、保留的時點:保留須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提出,不得於成為當事國之後任意追加,否則將使條約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這一點與撤回得隨時為之形成對照,也是本題可以延伸的層次。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把保留與解釋性聲明並列,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或以人權公約為例,問對條約核心義務所為的保留是否容許,此時就要回到目的與宗旨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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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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