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常被引用說明國際法的淵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
- B即使當事國不同意,法院仍可適用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則解決爭端
- C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亦為國際法的淵源
- D習慣國際法的形成需要多長時間並無絕對標準
正解 B — 即使當事國不同意,法院仍可適用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則解決爭端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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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規約中關於法院裁判基準的規定,以及國際法各項淵源的性質。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院規約關於裁判基準之規定,屬國際公法規範,我國法典就此未設對應條文。依該規約,法院固得依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但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前提;(B) 卻表示縱使當事國不同意,法院仍得適用該原則解決爭端,與該項規定所設的同意要件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國際法院的判決僅對本案的當事國具有拘束力,不生對其他國家或其他案件的一般拘束效力,此即判決效力的相對性。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依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須經當事國同意,並非法院得逕行為之。
- (C)
敘述正確。文明各國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與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同為國際法院裁判時所適用的依據,屬國際法的淵源之一。
- (D)
敘述正確。習慣國際法的成立取決於一般慣行與法之確信是否形成,並無最短期間的絕對標準,短期間內亦可能形成。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認公允及善良原則的適用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前提;
- 第二步檢視本題事實,當事國並不同意;
- 第三步得出結論,法院不得適用該原則,(B) 敘述錯誤。
記憶點
公允及善良原則要當事國點頭,法院不能自己決定不照法律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觸及國際法院判決的效力範圍、裁判基準的種類、法律一般原則的地位,以及習慣國際法的形成要件,其依據均在國際法院規約與國際習慣法之中,屬國際公法的規範體系,我國法典未設對應的成文規定,因此本題無從以國內法條文逐字比對。
二、要件拆解:習慣國際法的成立向來以兩項要素為準,其一是各國一般且一致的實踐,其二是各國認為該實踐具有法律義務性的確信。兩者缺一則僅止於國際禮讓或政策慣例,不生法律拘束力。至於形成所需的時間,取決於實踐的密度與普遍性,故 (D) 所稱並無絕對標準的說法是正確的;在實踐高度密集的領域,短期間內形成習慣並非不可能。
三、易混淆概念對照:判決的拘束力與判例的先例效力必須分開。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及該案具有拘束力,但國際法院並未採英美法上的嚴格遵循先例制度,先前裁判在後案中的作用是說理上的參考而非形式上的拘束,這是 (A) 的正確性所在,也是考生最容易與國內法院體系混淆之處。
四、公允及善良原則的定位:該原則使法院得以衡平的考量取代嚴格的法律適用,因此對當事國的權利義務影響甚鉅,其發動繫於當事國的合意;欠缺合意時,法院仍應依既有的國際法規範裁判。這一點正是本題的分辨點,也說明國際司法的權限始終以國家同意為基礎。
五、法律一般原則的功能:法律一般原則的作用在填補條約與習慣的空隙,避免法院因法無明文而拒絕裁判,其內容多為各國國內法共通的基本法理,例如誠信、既判力、賠償責任等。(C) 所述即為此一淵源的定位。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把選項改成學說與司法判例得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助資料,或改問各項淵源之間有無位階高低,測驗考生是否會誤以為條約當然優於習慣。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